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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
中華民國81年11月16日

「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今天召開第一次會議。小組委員將秉持公正客觀、超乎黨派以及一切依法律規定的原則展開作業,俾為國舉才。整個審薦作業預定於十二月二十三日完成後呈報總統。總統則於十二月三十日咨請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會議是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總統府召開,由李副總統親自主持,小組全體成員都與會。

會中,與會成員對於「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設置要點」第六條的規定:「本小組委員應秉持公正無私之精神,參與會議,並不得以個人名義推薦候選人」一節,特別重視並持肯定態度。

因此,提名審薦小組呼籲有志之士,不必特別央請小組成員推薦。同時今天會中也決定,「凡是小組委員提到請求推薦之信函,一概不予答復」。

另外,依據修正後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的條文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有關上述條文第一款,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包括現任)之名單,都經相關單位提供並經幕僚小組彙整,作為小組之當然審薦名單,因此各界不必再行推薦。

至於合乎條文中第二、三、四款規定者之現任人選,相關單位,及幕僚小組也都已備齊名單。

不過,為免遺珠之憾,凡合乎條文第二、三、四款規定之條件,但已離開職務者,如有意作為監委候選人,則可請其擔任最後職務的機關,開具證明文件,並函轉幕僚小組。

另外,凡有合乎條文中第五、六兩款之清譽、碩望人士,則盼各界一本舉賢、舉才之美德,予以推薦。有意推薦者,必須填具推薦表格,於十二月一日(郵戳為憑)前寄到「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二號總統府『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幕僚小組」收,經彙整後再提報審薦小組。

有關推薦之表格可來函索取,如時間急迫,則可以新聞媒體刊載之表格型式(388X268公厘或B4影印紙)為準,填具後寄到上述地址。又,填表之說明,並請詳細參閱。

今天的會議,除討論審薦作業的流程與推薦方式等之外,也決定今後小組將視需要,密集集會。同時,下次會議時間定為十一月十九日。

第二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薦書填寫說明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之填寫,應與戶籍登記者相符。

二、主要經歷「年資起訖年月日」,如係民意代表者,請填「屆次」。

三、優良事蹟欄,務請翔實填寫,並有具體事蹟可資查證。

四、「健康情形」之填寫,應與最近經醫院核發之體格檢查表相符。

五、為資查證便利,均請檢附被推薦人之戶籍謄本及體格檢查表。

六、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各款資格者,並請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影本:

1.民意代表之當選證書。

2.司法官之任職及年資證明。

3.簡任職公務員之年資證明。

4.教授之證明書及聘書。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執行業務證明。

七、被推薦人所提供之戶籍謄本、體格檢查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於提名審薦作業完畢後一律存檔,不予退還。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710241546 & 20171024154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