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荐小組」第二次會議今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總統府舉行,由李副總統元簇先生主持,全體委員出席。
會議曾就候選人之審荐標準及原則進行廣泛討論,得到下列共識:
(一)對於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一─六各款,對其名額不設上、下限,但原則上,每款皆應有人選產生;
(二)應有女性監察委員;
(三)審荐入選時,應儘可能考量其所具備之專長,能有助於監委職務之執行者。
第三次會議訂於十一月廿三日上午九時,仍在總統府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