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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主持國父紀念月會
中華民國84年02月20日

總統府今天舉行國父紀念月會,由李總統登輝先生親自主持,並聽取法務部部長馬英九的專題報告。

月會是於上午十時開始,總統由總統府秘書長吳伯雄及參軍長陳廷寵陪同蒞臨會場,李副總統元簇先生及五院院長等中央、地方政府首長都起立致敬。

隨後,馬英九在以「厲行法治,提升國力」為題的報告中,直陳當前我國法治的病徵與病因。他認為,法治不足所呈現的病徵,主要的原因在於公信力不張與公權力不振,而重建公信力與重振公權力的不二法門,就是「立法合理,執法嚴明」。

報告中,馬英九舉去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所發表的「一九九四年全球競爭力調查報告」為例指出,中華民國台灣的競爭力,在全球四十二個國家中排名第十八;評比中,我國的「經濟部門」仍然名列前茅,但「非經濟部門」(尤其是法政部門)卻遠遠落後,顯然「非經濟部門」的若干領域,已成為國家發展的瓶頸。
馬英九語重心長的表示,法治不足,足以腐蝕經濟成長,削弱全盤國力,遲延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不可等閒視之。今後應將法治建設納入國家重大建設之中,訂出明確目標,剋期完成,以全面提升整體國力。

馬部長專題報告全文為:

厲行法治,提升國力

總統、副總統、各位院長、各位前輩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英九奉 示到總統府國父紀念月會,提出專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擬就「厲行法治,提升國力」這個題目,分為四個部分,分別報告於後。

壹、前言─法治與國力

政府從民國七十六年解除戒嚴以來,相繼推動各項影響深遠的政經改革,使國家社會向民主化、自由化、多元化快速轉型,也使我國繼「經濟奇蹟」之後,落實「主權在民」的理念,又締造了一個「政治奇蹟」,贏得舉世的稱道。可是,在政治民主、經濟繁榮、社會多元的表象下,也出現了若干病徵,其中尤其以「法治不足」最令人憂心。

去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所發表的「一九九四年全球競爭力調查報告」中指出,中華民國臺灣的競爭力在全球四十二個國家中排名第十八。台灣具有優勢的項目,包括:政府維持長期進口的準備(排名第一)、低失業率(排名第二)、科學教育(排名第三)、製造業產品輸出比率(排名第三)、貿易條件(排名第四)、近九年平均生產力成長率(排名第五)等等「經濟部門」的競爭力,多在前五名以內。但令我們汗顏的是,就「不當行為」評比,我國排名第二十六;「司法公正性」排名第三十一,而「利益團體遊說活動對政府決策的扭曲」更排名第三十三。同時,將與臺灣競爭亞太營運中心的新加坡和香港,則分別高居全球競爭力排行榜的第二與第四名,遙遙領先台灣,甚至一向落後我國的馬來西亞,也超前到第十七名。這項調查顯示,我國「經濟部門」的競爭力依舊強勁,但「非經濟部門」(尤其是法政部門)的競爭力卻明顯落後,因而影響了我國的總排名。此一現象,在政府提出跨世紀的亞太營運中心籌建計畫的此刻,尤其值得我們警惕。因為,法治不足,足以腐蝕經濟成長,削弱全盤國力,遲延國家現代化的進程,確實不可等閒視之。

李總統在去年國慶及今年元旦祝詞中,均將改革司法、厲行法治列為國家發展重點。今年司法節, 李總統更親臨慶祝大會致詞,期勉司法同仁:端正司法風紀,提升裁判品質,健全司法體系;有效維護社會正義,使法治觀念成為國人行為準則、思維模式與生活習慣。

李總統在三個月內三次主動關切司法改革及法治現況,顯示國家最高領導人對此一問題的迫切性,了然於胸並高度量視。事實上,行政院連院長兩年來大力推動以「廉潔、效能、便民」為目標的行政革新,就寓有健全法治並提升「非經濟部門」競爭力的用意。因此,國人實應將「改革司法,厲行法治」列為最優先的努力方向。

貳、當前法治的病徵與病因

一、病徵

近年來,由於社會急劇變遷,傳統道德規範與價值觀念面臨挑戰,在多元化的浪潮下,各種分岐的價值標準雜然並陳。崇尚功利、忽視群體、迷信投機及耽於逸樂的思想,乃趁機興起,使社會出現各種違法脫序現象,誠如 李總統所指出:「迷失在民主與脫序之間。」這些法治的病徵,必須綜合兩個不同的觀察角度,才能獲睹全貌:一是執法者的角度,一是民眾的角度。

(一)從執法者的角度觀察

從執法者的角度來看,法治的病徵在於民眾守法觀念淡薄,以致違法脫序普遍。諸如駕車走路不守交通規則、攤販靈堂佔用騎樓道路、濫墾山坡地、超抽地下水、違規營業林立、選舉買票猖獗、走私偷渡頻仍、毒品黑槍氾濫等等,不勝枚舉。事實上,解嚴以來,台灣地區的犯罪人口,從民國七十六年的七萬六千餘人,增加到八十二年的十五萬一千餘人,犯罪人口率(即每萬人中判決有罪確定的人數)從三十九上升到七十二,六年之間,兩項數字幾乎都加了一倍。

(二)從民眾的角度觀察

但在另一方面,民眾也可以振振有辭地指出,法治不彰,政府也要負相當責任。諸如執法雷大雨小,五分鐘熱度;「只拍蒼蠅、不打老虎」;怠於取締不法在先,遷就既成事實於後,犧牲法律尊嚴;法令規定不合理、執法不公平,使守法者吃虧,玩法者得利;公務員貪污舞弊時有所聞;司法偵審不公,程序曠日費時;檢警調人員態度不佳,漠視程序正義等等,這些批評同樣也是耳熟能詳。這從各機關堆積如山的人民陳情案件可以了解,不少的民怨,就是這些法治的病徵所造成。

二、病因

這些病徵,有不少是在社會轉型中才發生或惡化的,所以有人稱之為「成長的代價」。但是,即使我們要為成長付出代價,為什麼一定要付這麼高的代價?因此,我們必須探究這些病徵形成的原因。簡單的說,這些病徵的源頭就是公信力不彰與公權力不振。深入分析,又可分為五點:

(一)執法不力

執法不徹底,是造成「公信力不彰、公權力不振」的直接原因,也是人民守法精神不足的間接原因。

去年七月英國牛津大學校長諾斯博士(Dr. Peter M. North)訪華,在台北街頭目睹一家四口同乘一輛機車飛馳而過的奇景後,身為交通法專家的他,中午在教育部郭部長午宴上,不禁問道:此舉是否合法?英九告訴他此舉並不合法,但因民眾守法觀念不足,一時之間尚難根絕。當時同席另一陪賓、(英國駐華人員)立即指出:此非守法觀念不足,而是執法不嚴,民眾預估絕不致被罰之故。當時英九頗有無地自容之感。可見我國執法不力造成違法脫序現象,外人冷眼旁觀,早已一清二楚,我們豈能再視而不見?我們並不主張立法從寬或從嚴,因為這要看立法內容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但「執法從嚴」卻是任何法治社會最起碼的要求。以機車超載來說,那怕只罰三百元,只要有犯必罰,同樣可以革除這種危險的習慣。

(二)立法不周

法令規範不周,使玩法者有機可乘,執法者於法無據,只有任其為之。有因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例如:「土地估價師法」草案已送審四年,尚未通過,因此目前並無法定的土地估價師,可對徵收土地合理估價,政府雖勉強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發放補償金,但仍紛爭不斷,以致國家建設所需土地難以取得。又如防制與取締濫墾、濫採的「土石採取法」草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有關制裁電話竊聽的「通訊監察法」草案等等,都在等待完成立法程序。此外,也有若干尚待行政機關主動修訂法律以彌補缺漏者,例如:目前姦淫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雛妓不構成犯罪;洗錢行為無法可管,以致走私、販毒、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得以漂白;而人民團體的選舉賄選者,目前僅有漁會法及農會法設有處罰規定,其他人民團體則付闕如,以致選風無法完全淨化;公職人員選舉,既無行政驗票又無當選無效的遞補制度,以致每次選舉後,在候選人得票接近的選區,幾乎都出現高票落選人大規模的聚眾抗爭等等。這些現象,看在民眾眼裡,又是公權力懈怠所致。

(三)規範不當

法令規範不當,有陳義過高而不易執行者,例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民眾赴大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違者處以罰鍰的規定,事實上難以執行;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而引起民怨者,例如:民法上關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的規定,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有矯枉過正而產生反效果者,例如:貪污罪刑度過高,反而降低了定罪率;吸毒罪處罰過重,反而阻礙了戒毒之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定的強制信託,非但不能「防弊」或「避嫌」,反而提供利益輸送者合法的掩護等等。除此之外,在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仍有若干法律或內規,對政府行政便宜的考量較多,對人權保障的考量較少,往往造成執行困難或引起抗爭。在一般百姓眼裡,這又是公信力不彰、公權力不振的佐證。

(四)知法不足

民眾往往因為不知或誤解法律規定,以致違法或害,例如:不知附條件買賣(如分期付款)的買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以致因隨意典賣而被判刑;也有民眾誤以為只有選舉買票有罪,賣票無罪的。這種現象,並不限於一般民眾,知識份子亦然。譬如一直到去年年底選舉前,都還有人刊登廣告,要選民面對候選人買票時,「拿歸拿,投歸投」,誤以為只要不投給買票的人,收下買票錢也不犯法;又如在日前一場座談會中,與會的教授及中央民意代表,都不知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早已規定「賄選者終身不得參選」,及「買票樁腳如供出候選人本身即可減免刑責」(即俗稱「樁腳自保條款」),在會中還紛紛要求政府在選罷法中增訂這些條文。何以知法不足?主要因為宣導不足。何以宣導不足?因為法令宣導不受重視或限於機關經費人力,只能點到為止。

(五)守法不夠

守法不夠的原因有兩種:一是不知法,一是明知故犯。可以明知故犯?因為法律不受尊重。何以法律不受尊重?除了教育不夠、風氣不好等基本原因外,就是立法不周、規範不當以及執法不嚴所致。所以政府一定要先合理立法、嚴明執法,才能促使民眾養成守法的習慣。

參、重建公信力、重振公權力之道─立法合理,執法嚴明

要革除當前法治的病徵,當然不應該忽略法治教育、倫理重建等基礎工程。然而,當前可以立即辦理,又能標本兼治的,就是「重建公信力」與「重振公權力」。公信力的重建與公權力的重振,則有賴「立法合理,執法嚴明」。因為立法周廷,寬嚴適中,法律才有正當性;執法徹底,無枉無縱,法律才有公平性。其中又以「執法嚴明」最為重要,因為唯有公正而徹底的執法,公權力才能重振,一旦公權力暢行無阻,則公信力亦必隨之鞏固。換言之,只要執法者依法而治,言出必行,必能贏得民眾的信賴與尊敬。

此一道理,可從兩年來法務部推動的幾項工作中獲得印證:

一、以肅貪為例

政府從民國五十二年公布施行「動員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起,就開始檢肅貪瀆,但三十年來,貪污舞弊仍時有所聞。八十二年初連院長就任伊始,即以建立廉能政府為目標,要求法務部提出新的肅貪構想。「肅貪行動方案」就在當年九月誕生。到八十三年底,經過十五個月的積極推動,在民眾踴躍檢舉,檢察、調查政風人員全力查辦之下,已起訴貪污案件八三六件,二、○一九人,是三十二年來起訴案件與人數最多的一個時期,平均每天起訴一‧八件,四‧四人,涉案金額超過四十億元。被起訴的人中,不乏高級官員、民意代表與公營事業負責人,也涵蓋警察、稅吏、司法官與監所管理人員。我們的原則是「正人先正己」、「既拍蒼蠅、也打老虎」,對貪墨之徒發揮了一定的嚇阻作用。雖距弊絕風清之境尚遠,但民意調查顯示,多數民眾認為一年來政風未再惡化,有些部門且有改善,肅貪工作總算順利起步。可見「執法嚴明」的結果,既貫徹了公權力,也提升了公信力。

二、以查察賄選為例

查察賄選是政府多年來的政策,但在執行上,過去有人批評「買票人人知道,就是政府不知道」。但從去年檢調機關一本「有傳聞即查,有證據即辦」的原則,全面強力查辦賄選以來,六種地方選舉中,到今年二月十四日止,一共受理三、○三八件賄選案件,已起訴八七一人,其中在一審判決有罪的已達五百七十三人,都創下歷史紀錄,上述批評已不再流傳。此外,由於過去宣導不足,民眾對於賣票並無罪惡感,有的甚至不知道賣票違法,使執法人員面對不小的困擾。

但經近年來徹查嚴辨並廣為宣導之後,檢舉案件大增,檢舉獎金已發出二千五百萬元,再加上民間團體大力推展淨化選風運動,不少候選人及民眾,已不敢或不願再買票、賣票。最近多次民意調查顯示,選風已在逐漸改善中,政府反賄選的工作普受肯定。可見公權力的適當運用,確有重建公信力的效果。

三、以反毒為例

台灣地區毒品氾濫是從七十八年開始,到八十二達到高峰。當年五月連院長下令「向毒品宣戰」之後,各部會全力推動緝毒、拒毒與戒毒工作,兩年來成效逐步顯現;去年查獲海洛因六八○公斤,比前年減少四三四公斤(近四成),安非他命六、八六九公斤(其中二、五九○公斤為成品)比前年增加一倍,毒品因此缺貨,黑市價格飛漲;起訴毒犯人數比前年減少二八%,定罪人數減少九%。更令人欣慰的是,少年毒犯減少五○%,換言之,各項關鍵指標幾乎都在下降,顯示高峰期似已過去,毒品氾濫的情況已在緩緩改善中。不過,反毒是一場攸關民族健康的戰爭,因此我們決不能放鬆,仍須持續推動,以竟全功。

從以上肅貪、查賄與反毒,以及其他部會查稅、取締非法營業等執法行動的經驗顯示,只要政府下定決心,嚴明執法,一定會有效果,也一定會贏得人民的尊敬。
事實上,去年台灣地區的犯罪人數,一反往例,出現解嚴近八年來首次的負成長(減少四‧三七%),而其中下降最多的就是毒品犯。可見執法嚴明不但得以重振公權力,重建公信力,還可以導正社會風氣。但在執法過程中,傳出極少數辦案人員態度欠佳,曝光頻頻,漠視被告隱私與名譽,引起我們高度關切,一再檢討要求辦案人員重視「程序正義」,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維護人權,並避免洩密。同時,我們也發現現行法令的缺失,法務部已分別就「貪污治罪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出了修正案或修法建議,以消除法律的死角與盲點。因為「執法嚴明」固然是成功的關鍵,但當立法不周或不當時,仍可能使執法工作事倍功半。因此,各機關如能依據民主、法治、人權原則,有系統的檢討修正主管法規,使其符合當前需要,再配合嚴明的執法工作,應可逐步革除法治積弊,提升我國非經濟部門的競爭力。

四、改進建議

依據以上的分析,謹提出以下五點具體建議:

(一)行政院宜儘速設立「法制局」,以協調整合中央機關的法制作業,並引進現代立法技術,配合各部會全面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以推動「後勘亂時期」的法制建設。立法院亦宜增設法制人才,加強幕僚作業,以提升立法效率與品質。

(二)政府各機關應有週詳的立法計畫。法案確定前應儘早公開立法政策,廣徵意見;法律增修後,應以簡明、生動的宣導方式,教育民眾,使民眾知法守法。

(三)行政與司法機關首長在監督鞭策之外,對於執法人員的廉能與辛勞,宜以具體行動給予鼓勵與支持,堅定他們嚴明執法的決心,並保障他們本人與家屬的安全;民眾也應支持並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並適時給他們應得的掌聲;對於傷害執法人員者,應加重其刑。因為「執法嚴明」知易而行難,執法的對象,可能是躲在暗處的歹徒,可能是充滿激情的群眾,可能是關係密切的朋友,可能是位高權重的官員或民代,執法人員要能在威迫、利誘、人情的壓力下鐵面無私的貫徹公權力,又要小心嚴守正當程序,以免侵犯人權,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

(四)司法改革與法治建設既為國家發展重點,則理應在資源分配上,獲得較充裕的人力、物力支援。由於近年案件大量增加,目前司法人員工作負荷均極沉重,且迄無紓解跡象。此一問題如不以適度增加人力謀求解決,則非但影響司法人員久任的意願,且必然降低辦案品質,遲延案件偵審時間,不利人犯矯治及戒護安全。

(五)應修訂相關法律,擴大培育法制人才。例如使律師考試及格者可同時取得法制人員資格,反之,亦可使法制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取得律師資格;又如鼓勵一般公務人員赴大學進修法律課程;並合理調整法制津貼適用範圍及於所有實際從事法制作業人員,以鼓勵其士氣等等。各機關業務單位並應重視法制人員的法律意見,以免偶有違誤,影響民眾對政府執行公權力的能力有所懷疑。

肆、結語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法治不足所呈現的病徵,主要的原因在於公信力不彰及公權力不振,而重建公信力與重振公權力的不二法門,就是「立法合理、執法嚴明」。政府固然重視法治,但歷年來在規劃國家重大建設時,一向只有經濟、交通、科技、教育等項目,很少將法治建設列入。我們在前言中曾坦率指出,在全球競爭力的評比中,我國的「經濟部門」仍然名列前茅,但「非經濟部門」(尤其是法政部門)卻遠遠落後,顯然「非經濟部門」的若干領域,已成為國家發展的瓶頸。反觀競爭力排名在前的十個國家或地區,即美國、新加坡、日本、香港、德國、瑞士、丹麥、荷蘭、紐西蘭、瑞典,都是經濟既發達法治又昌明的社會,可見二者同為國力的一環,不可偏廢。因此,我們認為,今後應將法治建設也納入國家重大建設之中,訂出明確目標,剋期完成,以全面提升整體國力。

台灣四十多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個中國歷史上最自由、最民主與最富足的社會。我國的經濟成就,尤為世人所欽羨。但是,我國能否繼「經濟大國」之後,成為一個「法治大國」,為判斷我國能否真正成為一個「現代化」及「已開發」國家的關鍵。而重建公信力,重振公權力,又是成為「法治大國」的基本前提。面對跨世紀的國力競爭挑戰,靠單一領域獨領風騷的時代已經過去,我們唯有採取全方位的平衡發展策略,齊頭並進,才能走在世界的前列。

以上報告,敬請

總統、副總統、各位院長、各位前輩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多多指教。

謝謝各位!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710241546 & 20171024154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