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0年08月31日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就副總統官邸事提出澄清與說明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今天針對部份媒體報導總統府下年度編列呂副總統房租費五百五十萬預算,另編列三百五十萬採購設備費一事,作如下澄清:
一、有關九十一年度預算編列副總統寓所租金及採購設備費事:基於二擇一的考量,即倘立法院順利通過副總統新寓所之修繕費,原編列副總統現有官邸之租賃經費,在副總統遷入新官邸後自應繳庫。
二、立法院曾於審議本府九十年度預算時附帶決議:「副總統無固定官邸顯非合理,為建立制度,行政院應於一年內選定政府所有之合適房舍整修做為副總統官邸」。本府係遵照該項決議以及政府編製預算之規定,核實編列副總統官邸之採購經費,且詳編採購項目之經費並非特例。
三、由於考量立法院審議預算結果實難估計,一方面為免發生副總統無適當官邸居住之窘境,另一方面副總統亦考量現有官邸剛整修完備,如再搬遷、整修新官邸,實有浪費公帑之嫌,副總統乃商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協助,並經其同意,在九十一年度本府預算中仍暫編列目前所住寓所之租賃經費,於是才有同時編列上述二項經費。
四、經洽副總統辦公室表示,副總統及該辦公室對本府九十一年度預算中編列新官邸設備採購費及採購項目並不知情,亦未曾就此提出任何要求。(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