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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0年09月01日
總統府對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針對部分媒體有關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修正事項之報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今天指出,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之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規定係屬行政院(內政部),該條例前由多位立法委員主動逕行提案,將名稱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於三讀通過後,總統已於今年六月十三日明令公布,立法院另附帶決議:行政院及總統府應參考與會協商委員之共識修正該條例實施辦法。

  該室進一步表示,總統府為爭取時效,並依據上開決議,爰先由總統府人事處邀集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卸任總統、副總統之代表以及相關單位,開會協商研擬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後,由總統府於八月二十日函送主管機關內政部,作為其修正作業之參考。內政部將本於權責,再行綜合研議修正並陳報行政院審議後,函送立法院備查。是以,部分媒體所稱:總統府特地於日前提出該辦法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一節,並非事實。

  該室也指出,上開總統府初步研擬之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僅係居於執行機關立場,提供內政部作業參考,故屬建議性質,並非定案。其中所提建議修正條文內容,均係依該禮遇條例此次修正重點與意旨,以及朝野立委協商之共識,予以配合修正處理,並未逾越其母法規定。

  至於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有關卸任總統、副總統等之保健醫療費用,建議修正涵括國外部分,主要係考量目前國人在國外急病就醫時,可依全民健保相關規定請領國外醫療費用,因此卸任總統、副總統及逝世卸任總統之配偶等如遇有類似情形,由總統府提供負擔其國外就醫費用,亦屬合理且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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