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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頒書面賀詞─國際法學會
中華民國84年05月27日

李總統登輝先生今天特頒書面賀詞,誠摯歡迎國際法學會第一屆亞太區域會議在台北召開。總統賀詞全文為:

國際法學會第一屆亞太區域會議全體與會諸君均鑒:

自西元一八七三年十月國際法學會前身「改造與編纂國際法學會」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成立以來,今天在中華民國隆重舉行第一屆亞太區域會議,登輝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對全體與會貴賓申致誠摯歡迎之意。

以獨立國家主權平等為基礎之現代國際法,十七世紀發軔於歐洲,迄至西元一八六四年,經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來華並譯介惠頓所著「國際法原理」,歐洲國際法之概念,乃藉此遍及日本、韓國以及東亞其他國家。中華民國是亞洲第一個採行民主共和政體的國家,民國元年一月三日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民國成立之政策宣示中,強調中華民國成立後「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期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並「將使中國見重於國際社會」。中華民國自建國以來,即秉持平等與正義原則,善盡國際義務,並支持國際法之演進及以法治維持世界秩序。

西元一九四四年中、美、英三國舉行敦巴頓橡園會議,商議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國際組織,即後來成立之聯合國。當時中華民國曾建議依正義原則及國際法,和平地解決國際爭端,且各國均應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西元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二十六日在舊金山舉行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起草聯合國憲章,除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外,中華民國之建議均被採納。西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聯合國憲章生效,中華民國立刻無條件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並於西元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二節「外交」之第一百四十一條中段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政策必須「尊重條約與聯合國憲章」。因之,中華民國是第一個在憲法中明文規定聯合國憲章為外交政策指導原則的國家。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亞太及非洲國家相繼加入聯合國,並積極參與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之國際法編纂及新公約之起草,使得源自歐洲及北美國家之國際法,更能確實反映總人口超過全球一半之亞太各國之政治經濟結構,對於國際法之演進著有頁獻。
世界經濟重心,已漸由歐洲與北美移向亞太地區。亞洲四小龍─中華民國、大韓民國、新加坡和香港─之發展經驗證明,即使缺乏自然資源之國家或地區,亦能在幾十年內達成現代化目標。在二十世紀結束以前,全球經濟將成為北美、西歐和亞太地區鼎足而立之勢,國際法在促進亞太國家建立關係,加強合作上,將繼續扮演非常重要之角色。

國際法學會選擇在中華民國召開首屆亞太區域會議,以研討本區域各國共同關切之國際法相關議題,登輝甚感欣慰。深盼與會專家學者集思廣益,為加強亞太地區之合作與整體發展,提供更積極頁獻。

敬祝

大會圓滿成功!

各位健康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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