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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85年05月13日
有關總統、副總統就職時,行使赦免權

總統府秘書長吳伯雄今天表示,李總統登輝先生基於尊重司法,並維護法治的決心,並未考慮於第九任總統就職峙,行使赦免權。

近日來,各界對於李總統是否於第九任總統就職日行使赦免權,多所揣測。

為此,吳伯雄特別提出,依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但我國自行憲以來,並沒有施行大赦之例。根據統計,歷任總統行使赦免權的情形中特赦有二次,全國性減刑四次,特定對象減刑九次及復權一次。

另外,配合總統就職典禮而辦理的部份,吳伯雄表示僅有民國七十九年五日二十日在第八任總統時,辦理特赦及復權各一次。

吳伯雄進一步指出,赦免制度於當今民主法治國家一方面罪刑都須出自法律規定,司法機關依法定罪判刑,具有保障人民權利及維護社會秩序之功能。而另一方面,國家元首行使赦免權,則是以行政權匡濟司法權之窮,為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的例外情形。

他說,這種例外就知第八任總統就職時特赦叛亂犯,是為因應當時政治情勢發展,對於前因政治訴求而觸犯法律的行為,予以重新立法,藉以緩和對立,促進團結,這是具有時代性的特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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