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1年03月01日
有關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相關工作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今天表示,第十屆考試委員的提名審薦工作即將展開,為拔擢優秀人才加入政府團隊,總統府將自三月二日至三月十五日止,接受各界的公開推薦。
考試委員法定任期為六年。第九屆考試委員任期即將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第十屆則接著於同年九月一日就職。而第十屆考試委員將是新政府執政後,陳總統水扁先生首次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提名考試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所任命。
為進行提名相關工作,總統已核定「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設置要點」,並成立「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負責各項初步審薦工作。
「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已於今天上午十時在總統府召開第一次會議,全體小組成員與會討論審薦作業的流程與原則。會中決議整個審薦作業預定在四月上旬完成後呈報總統核定,並於四月中旬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會中也決定由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擔任小組發言人。
自三月二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截止,為期十四天,總統府將接受各界的推薦或自薦,以達到提升政府組織效能、強化考試院功能、擴大參與層面、並延攬各界人才的目的。此外,為使審薦作業更為公正、客觀、周延,推、自薦者請依「第十屆考試委員候選人推薦書」(格式如附)妥為填寫,(如有電子檔,請併附磁片)郵寄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收。推薦書表格可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或親至總統府外收發室洽取,亦可逕洽該提名審薦小組索取(查詢電話:○二-二三三一-二九九八)。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一、「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設置要點」:
第一條 為襄助總統辦理第十屆考試委員之提名工作,特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第十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總統聘任之。
第三條 本小組召集人由總統指派。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本小組會議開會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
第六條 本小組須行決議事項,以達成共識,不付諸表決為原則;但主席於認為適當時,得以多數決為之。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本小組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之內容及決議,應嚴守秘密。
第八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標準支給出席費。
第九條 本小組於完成襄助總統辦理第十屆考試委員之提名工作後結束。
第十條 本設置要點,於報奉總統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