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1年03月09日
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幕僚會議
「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幕僚會議」今天下午在總統府舉行。由委員會執行長陳師孟主持,會議中除通過「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目標與原則」作為行政院組織變革的具體執行綱領,及確立行政部門應包含獨立機關、幕僚組織與業務機關等三大類外,有關行政院幕僚組織也確定分為政策幕僚機關及幕僚管理機關二類。
此外,與會委員並就獨立機關及幕僚組織之建制理念進行廣泛的意見交換,並取得了高度共識。
本次會議所確認之「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目標與原則」,共計提出五項目標,二十項原則。該案係在總統所宣示之政府改造理念「顧客導向、彈性創新夥伴關係、責任政治、廉能政府」的指導下,針對行政院組織之調整,所提出之具體執行綱領,其目的在於揭櫫行政院組織調整應遵守之理念、原則,以確立制度變革之準繩。在經過三月底政府改造委員會議確認後,有關行政院組織之調整,則依據這二十項原則檢驗。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目標與原則」內容如下:
◎五個目標:
一、規模精簡化
二、建制合理化
三、強化政策的領導與統合
四、落實業務與組織的合理劃分
五、組織彈性化
◎二十個原則
【規模精簡化】:
(一)行政院的組織設置,應該立基於對政府與民間之角色定位的反省;應由民間主導進行的公共事務,就不應設置部會處理。
(二)行政院的組織設置,應該立基於對中央與地方之任務分工的反省;應由地方政府主導進行的公共事務,就不應設置部會處理。
(三)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總數,應該儘量控制在二十個以下(不含獨立機關),以減少溝通協調的成本、確保規模經濟。
【建制合理化】
(四)行政院所轄一級機關的建制,原則上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所要處理的公共事務涉及重要的政策決定。
2業務影響範圍顯著及於廣泛的公共福祉。
3預算規模達到一定標準。
(五)行政院所轄一級機關,應以首長制為建制常態,只有在特別需要協調、反映社會多元價值的事務領域,才需例外採行合議制;為了避免委員會的合議流於形式,委員人數並應有適當限制。
(六)公共事務具有下列性質者,應設置獨立機關處理:
1所需決策應儘可能專業化與去政治化者。
2所需決策特別需要顧及政治與社會之多元價值者。
3需要行政機關發揮準司法性功能者。
(七)獨立機關之組成與運作,應與行政院所轄一般業務機關有相當之區隔,並且不得參與內閣之政務運作,以確保其專業性與獨立性。
(八)為節約資源、減少人力配置,得考慮集合各獨立機關在行政支援事務上所需之人力及資源,統籌運用。
(九)機關業務具有下列情事者,應改制為特殊法人:
1具有管制功能或強制性色彩之公共服務,適於實施企業化之經營管理,而需要鬆綁人事與會計制度之限制者。
2公共服務應有相當之自主性並且應去政治化者。
3適合民營化或引進更多民間社會機制之公共服務,在尚未民營化或去行政機關化前有必要進行過渡性安排者。
(十)政策幕僚組織僅負責政策規劃、政策協調、政策評估或經費資源配置,若無其他相當之考量,宜配置於行政院本部。
【強化政策的領導與統合】:
(十一)行政院應籌設完備、多元的政策統合幕僚與管理幕僚組織,以強化行政院長之政務領導與政策統合;政策幕僚組織之編成並應佐以政務職位法,由政務人員主導政策規劃分析,避免常任文官化。
【落實業務與組織的合理劃分】:
(十二)各機關之主要職掌,應該劃分清楚、避免重複,力求權責分明。
(十三)在合理的範圍內應集中事權,以免分散決策,造成無效率的作業。
(十四)既存機關間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均應進行合併:
1主要業務間需要高度互動者。
2業務所需專業領域較近似者。
3業務具上下游性質,合併有利於整體規劃者。
4業務之整併有利於政府整體財政規劃者。
5主要業務互補,而整併無其他不利因素者。
(十五)現存機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進行裁撤:
1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2業務或功能明顯與他機關重疊或已萎縮者。
3職掌應以委託、委任或交由民間辦理較符合經濟效益者。
4經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5業務已調整或移撥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組織彈性化】:
(十六)為保障本地文化或經濟弱勢之特別需要,得設置特別部會。其設置不受到原則(四)之限制,但應在原則(四)之指導下,定期檢討。
(十七)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或為達成國家發展中之特定階段性任務,應於行政院組織法或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授權行政院得以「暫行性組織規程」設立若干臨時性、權宜性、過渡性的特別部會,不受原則(四)之限制;該等暫行性組織規程必須內含明確之日落條款或類似機制,以免權宜建制常態化。
(十八)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之內部單位與下級機關之設置與調整,應配合相關組織法制之修訂,賦予行政部門適度之自主組織權。
(十九)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組織,應定期作業務與人力之檢討,不斷致力於組織之精簡。
(二十)行政院組織之精簡,應設日出條款,並充分保障公務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