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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視察彭佳嶼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7日

  馬英九總統下午前往彭佳嶼視察,並發表重要談話,除再度重申我國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更進一步提出落實「東海和平倡議」的具體步驟,即採取「三組雙邊對話」到「一組三邊協商」兩階段,用「以對話取代對抗」、「以協商擱置爭議」的方式,探討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的可行性。
  總統抵達後,首先至機動巡邏站聽取雷情觀測簡報,並與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南沙及東沙指揮部進行視訊通聯,瞭解各項勤務作業、民生物資運補、颱風損害與恢復,以及太陽能運用等狀況,隨後步行前往氣象站及燈塔聆聽相關介紹。總統也致贈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彭佳嶼駐島單位加菜金,慰勉他們鎮守海疆的辛勞。包括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胡為真、內政部長李鴻源、國防部長高華柱、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及外交部次長董國猷等人均陪同訪視。
  
  總統談話重點如下:
  我擔任總統四年多來,一直有個願望,希望踏遍臺灣每一個角落,包括彭佳嶼在內,其實在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前就有這個規劃。而我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後,也得到國內外許多迴響,隨後香港人與日本人先後登上釣魚臺列嶼,大陸20個城市舉行激烈的反日示威,釣魚臺列嶼爭議再度成為國際社會及新聞焦點。東海情勢發展日益惡化,「東海和平倡議」也逐漸得到更多重視。今天我來彭佳嶼,不只是宣示我國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更要依據「東海和平倡議」的精神,提出後續執行步驟,達到東海和平與合作的目標。
  首先從彭佳嶼談起。彭佳嶼面積1.14平方公里,只有釣魚臺的四分之ㄧ,南距基隆33浬、往東76浬,彭佳嶼及釣魚臺都是臺灣的附屬島嶼,而彭佳嶼就是距離釣魚臺最近的臺灣附屬島嶼。
  在行政區劃上,彭佳嶼屬於基隆市中正區,釣魚臺列嶼則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在地質上,兩島都是位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的火山島嶼,與臺灣北部的觀音山、大屯山一脈相連,這些火山島隔著水深達2,717米的沖繩海槽與琉球群島相望,由此可知,彭佳嶼、釣魚臺與對面琉球群島的地質截然不同。
  在資源上,彭佳嶼及釣魚臺都盛產鯖魚、鰹魚及參魚,是臺灣東北區漁民超過百年的大漁場,因為季風與洋流的關係,臺灣漁民來此較方便,琉球漁民則較少逆風頂流到此捕魚。日據時期,日本總督府曾在1920年正式將釣魚臺列嶼周邊海域,劃為臺灣漁民「鰹魚漁場」。5年後1925年,總督府出版的《臺灣水產要覽》再度公告釣魚臺列嶼為臺灣的「重要漁場」。然在1970年代釣魚臺列嶼爭議發生後,臺灣漁民在該地作業,就常受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的干擾,魚獲量大減,以民國100年為例,釣魚臺列嶼海域的魚獲量3,400噸,不到北方三島海域77,000噸的5%。最近聽到有不少民眾反映:中華民國是對日本最友好的國家,日本為什麼要干擾臺灣漁民到他們傳統的漁場捕魚?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我今天來所要強調的,不只是宣示我國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更重要的是尋求一個務實而具體的方式來解決此一爭議。所以我提出的「東海和平倡議」,就是將釣魚臺列嶼爭議處理主張,即「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予以具體化。有關釣魚臺的主權,1895年1月(清光緒21年,日明治28年)日本政府決定兼併釣魚臺列嶼,是在甲午戰爭戰勝後違反國際法的侵略行為,因為當時釣魚臺列嶼是清朝的領土,屬臺灣省噶瑪蘭廳(今宜蘭),並不是「無主土地」;此外,日本的侵占行動並未依規定經過天皇發佈敕令昭告世界,外界並不知悉,故這種竊占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並不能拘束當時的清廷,更不能拘束現在的中華民國。因此,我國絕不會片面擱置爭議,片面放棄我們的主張,而是各方應同時擱置爭議,同時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共同開發合作,這才是解決爭議最好的方法。
  中華民國是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我們非常審慎理性地處理此一問題,希望在不影響東亞安全與和平的原則下,逐步推動。我也要特別呼籲國內在野政黨在此ㄧ議題上,停止對立與內耗,應該團結一致。釣魚臺列嶼自明朝開始就是臺灣的附屬島嶼,我們爭取釣魚臺是為了我們的漁民,爭取百年來傳統漁場的固有權益;我們千萬不要辜負臺灣漁民的期待,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不要再內耗,共同團結起來。
  過去四年來,我推動「活路外交」、臺日「特別夥伴關係」以及改善兩岸關係,使得兩岸及臺日關係分別處於60年來及40年來最友好的狀態,我真的非常希望這種狀態能持續下去,因為這對大家都是有利的,但若要延續這種友好關係就要儘快共同擱置爭議,進行和平對話。
  簡單地說,「東海和平倡議」的目的係在漁業、礦業、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海上安全及非傳統安全等各項議題共同合作。其方式分成兩個階段來推動,第一階段從「和平對話、互惠協商」開始,最後達成「資源共享、合作開發」。至於如何具體落實上述兩階段,我提出從「三組雙邊對話」到「一組三邊協商」,其基本概念即國家主權無法分割,但天然資源可以分享。如果我們各方都有共識地擱置主權爭議,再以和平合作的精神探討共同開發的可行性,如此就能逐漸達成資源共享的目標。
  過去歐洲北海各國間也有主權爭議,但卻能透過彼此協商共同開採油氣,分享資源,讓「布崙特原油」(Brent crude)成為國際知名的品牌。從歐洲北海到亞洲東海,我相信只要涉及議題的各方用「以對話取代對抗」、「以協商擱置爭議」的方式,就能達到「擱置爭議、共創雙贏、共同開發、共享資源」的目標。
  各方可先從三組雙邊對話開始,即臺灣與日本、臺灣與中國大陸、日本與中國大陸。有了共識之後,再逐步走向三邊共同協商,具體來說,就是從「三組雙邊對話」,到「一組三邊協商」。目前日本與大陸有漁業及石油的雙邊協議,我國與日本有漁業協定的談判,兩岸在臺灣海峽早有油氣合作探勘及海上救難的合作;這些現存的雙邊互動機制,雖不盡順利,有的甚至徒具形式,但都可以用來做為擴大合作的基礎,踏出第一步。
  在國際社會,一般主權糾紛的和平解決方式有四種,包括談判(協商)、調解(斡旋)、仲裁、訴訟,這些方式不必然互相排斥,但都得先從談判(協商)開始。從正面的角度來看,由於三方無法協商,使得東海豐富資源閒置40年,在油價高漲、糧食短缺的今天,實在是無謂的浪費。
  日本曾向韓國提議以國際法院訴訟來解決獨島(竹島)爭議,日前我接受「日本放送協會」(NHK)訪問時,也曾提出司法解決的建議,訴訟如不可行,只要有共識,國際仲裁或調解也未嘗不可。但不管是何種方案,雙方都要先對話協商,如果不採取此種方式,讓衝突繼續升高,我相信對東海和平與穩定都將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
  我上任以來,一向堅持維護我漁民在釣魚臺海域作業的權利,只要是合法出海作業的漁船,我海巡艦艇一定予以保護。海巡署至少有1艘以上的艦艇,在該海域日夜執行護漁勤務,過去4年多來,海巡署船艦共有10次在護漁行動時與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船艦對峙,最長曾有5小時之久,充分展現我政府保疆護漁的積極作為。中華民國是兩岸四地中唯一經常性以公務船艦有效捍衛我國海疆、保護我國漁民的政府。
  海巡健兒在王進旺署長領導下,在波濤洶湧的大海上,勇往直前、不畏艱難地執行護漁勤務,我在此要為海巡健兒們喝采!
  古有明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上任後,首要之務即為推動「強化海巡編裝」專案,核撥240億元預算,分年新建及延壽共計41艘海巡艦艇,以提升海域執法能量,目前陸續交船8艘(共3,600噸),預定民國105年再增10艘(共14,100噸)服勤,相信有了這些生力軍將可大幅提升我國安全執法能量。
  過去海軍執行維護海疆任務,或是海巡署執法護漁,都是為了達成和平、安全與穩定的目標,也符合「東海和平倡議」的精神。中華民國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政府一定會誓死捍衛國家主權及保障漁民安全。
  稍早,我與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南沙及東沙指揮部視訊通聯,看到海巡健兒為國家鎮守海疆,內心非常感動與感謝。希望大家全力保護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也期盼我今天所提出的具體步驟能成為未來東海和平與合作的起點,讓這個世界經濟成長最快速的地區,繼續維持和平與繁榮的未來。







                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

  面對東海情勢有日漸升高的隱憂,基於「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原則,馬英九總統於民國101年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為準則」;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
  為深化「東海和平倡議」之效益與影響,特提出本推動綱領。

一、 推動階段
  「東海和平倡議」之推動分二個階段,說明如下:
(一)和平對話、互惠協商
  本階段在進一步推廣以和平方式處理東海爭議,推動一軌與二軌對話管道之建立,促使各方在東海主要議題以雙邊或多邊協商機制,強化互信與共同利益。
(二)資源共享、合作開發
  本階段在藉由各種對話與協商之制度化,促使各方推動實質合作計畫,建立共同開發資源機制,形成以東海為範圍之和平合作網。

二、 主要議題
(一) 漁業:召開雙邊與多邊漁業會談及其他漁業合作交流,建立漁業合作與管理機制。
(二) 礦業:推動在臺灣北部海域之合作探勘,建立合作開發與管理機制。
(三) 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執行跨國之東海相關海洋與生態研究計畫。
(四) 海上安全與非傳統安全:推動雙邊與多邊執法機關交流及海難救助之合作,建立海上安全及打擊海上犯罪之合作機制。
(五) 東海行為準則:推動一軌與二軌對話機制,研議和平解決爭端機制;強化互信,促成相關各方簽署「東海行為準則」。

三、 推動目標
  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國際社會上「和平的締造者」角色,在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及推動綱領後,期盼各方能採取「以協商取代對抗」、「以臨時措施擱置爭議」的方式,維持區域和平與穩定。長期而言,能進一步從現有之「臺日」、「兩岸」、「日陸」三組雙邊對話,邁向多邊協商,落實東海之和平與合作。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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