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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1年04月21日
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下午以主任委員身份主持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會中確認考試院所研提的「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行政院組織調整方案增補修正案」、以及行政院所研提的「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等。
  其中「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將在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院會通過後,據以辦理相關修法或制定特別法及有關配合措施,同時行政院也將配合改造期程成立專責委員會,規劃出缺不補、員額管制、宣導計畫、成立諮詢服務中心等完整配套措施,以統籌協調執行相關業務,順利完成政府改造工程。
  此外,為配合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組織調整基準日之實施,有關「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所規定之優惠退離保障措施,在實施基準日之前一年即先行推動,包括放寬公務人員的自願退休條件,讓符合﹁任職滿二十年﹂、﹁任職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等條件之一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其中﹁任職滿二十年﹂,如年滿五十歲且未延長服務者,尚可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此外,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一年間辦理自願退休或資遣生效者,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優惠。這項特別的優惠措施在鼓勵員工配合人力精簡政策,俾使行政院在該組織調整日,以新的組織名稱、業務職掌、員額展開運作,從而展現政府改造的階段性意義。
  今天會議所通過的「中央政府機關基準法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是關乎如何打造「小而能」、「小而美」的政府之重要法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此二法案明定機關組織以法律或命令訂定之範圍與條件、應規範之內容及機關設立、調整、裁撤時機,與各類員額最高人數、機關員額訂定之權責、程序等。有關機關組織之設置,除一、二級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外,其餘各級機關則以行政命令規範,使機關組織之調整更富彈性及應變力。同時鑑於現行各機關組織法規,規範密度過高,包括員額、職稱、職等、單位、職掌等規定皆鉅細靡遺,因此草案中也在組織調整彈性的原則下,除了組織法規應規範之基礎及制度性外,餘如員額、職稱、內部單位組設等,則授權各機關配合情勢變化機動調整。
  另外,因考量部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行使職權須嚴守客觀、中立之立場,並需要具有高度專業能力。為確保其職權行使之獨立性,草案中也明定該等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為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及增進其調配彈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中也將政府機關所置之員額分為六類,並已將各類員額總數訂出,行政院則應依規定所訂之員額數量及人事費編入年度總預算內,送請立法院審議,機關員額之分配亦應衡酌業務職掌、施政方針、預算收支規模、以及人力配置運用狀況而定,並定期評鑑,積極淘汰冗員抑制員額膨脹,符合「當用則用,當簡則簡」原則,隨政策做機動彈性調整,建構小而能政策目標。
  總統並在結語時表示,公務人員是國家各項建設發展之規劃者與執行者,是國家的重要資產,更是維持社會安定的中堅力量,因此在組織改造的過程中,應該繼續借重其能力與經驗,發揮其工作潛能,增進民眾福祉。因此,在政府改造伊始,他就一再強調保障公務員權益。今天的會議,也已將之文字化、具體化,希望行政部門能予以落實,讓政府改造的列車能順利進站。
  總統進一步指出,目前有關行政組織改造的各主要法案,已大致研擬完成,接續將是另一階段挑戰的開始。在主權在民的原則下,國會議員的意見,必須予以尊重與接納,希望行政部門,將這些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能充分說明改造委員的共識,以獲取支持,並與立法委員坦誠溝通,採納更好的意見,讓法案更為充實,同心同步完成政府改造。
  總統結語談話全文如下:
  再次感謝各位委員,參加政府改造委員會的第四次委員會議,並且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達成了許多重要的共識,也完成了行政院組織改造的階段性任務。
  由衷感謝考試院針對相關的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事宜審慎規劃、研擬,完成了完善的配套措施,於今天會議中提出「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在行政組織調整同時,就考試分發、任用銓敘、待遇福利、訓練進修、退休資遣等各方面,為所屬員工規劃最優厚的權益保障措施。同時,為精簡中央政府人事規模,本方案放寬自願退休條件,並提供優厚的退離保障措施,使自願退離的員工,最高得領取七個月俸給總額,此優惠退離方案,並將提前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實施。「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是一套完整、優厚的保障措施。希望可以讓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在這段組織調整的期間,均能在自己的崗位上安心且努力地工作。
  上次委員會議所通過的「行政院組織調整方案」,已確定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架構,包括建議增設若干院本部幕僚單位;考量組織調整必然涉及業務職掌之調整,而業務職掌之調整,應標明業務原屬機關,因此本次會議通過「行政院組織調整方案」之增補修正案,在原方案中加入「對現制之調整」,以使這份方案更加明確。
  現代的政府,是服務型的政府,也是顧客導向的政府。因此,我們的政府應該像是便利商店一樣,提供不打烊的服務,也要像經驗豐富的師傅一樣,為顧客剪裁出合身的服裝,甚至於提供「All in One」的套餐服務,讓我們的顧客能心滿意足。而「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兩草案,就是讓我們完成這項目標的主要法規。
  我們透過「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之立法,對政府組織鬆綁,以「減少施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為目標,引進企業管理彈性、精簡與積極的精神。該法對組織設計及調整,僅予以原則性的規範,尤其是中央三級以下機關之組織,改以行政命令規定,使機關設立與調整更為靈活,強化政府的應變能力。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則從總量管制著手,授權行政機關,依社會需求,機動調整人力配置,同時在國會預算監督之下,活化員額管理,並落實精簡用人。
  去年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達成了「推動政府改造,儘速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之立法工作…集中全力推動調整政府角色、改變政府運作模式、改變組織型態、改變人才晉用方式…」的共識,因此,儘速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立法,是在行政院組織改造之外,另一項朝野高度共識,應予以貫徹落實。
  今天的會議,我們確認「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行政院組織調整方案增補修正案」、「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阿扁也希望相關法案,能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如期完成立法。這樣一來,新任的總統和內閣,可以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時,歡歡喜喜入新厝,更可以讓政府部門,可以將這棟新房子,依據人民的需要,針對時令的變化,來做裝修、運用,讓我們的頭家可以來享受政府量身訂做的服務。
政府改造的關鍵在於「人」。組織重整,必然牽涉到人員移撥及員額精簡,也唯有同步辦理精簡組織人力,政府改造才有其積極而完整之意義。公務人員,是國家各項建設發展之規劃者與執行者,是國家的重要資產,更是維持社會安定的中堅力量,在組織改造的過程中,應該繼續借重其能力與經驗,發揮其工作潛能,來增進民眾福祉。因此,阿扁在政府改造伊始,即一再強調保障公務員權益;今天的會議,已將之文字化、具體化,希望行政部門能予以落實,讓政府改造的列車能順利進站。
  阿扁要再次強調,我們在進行組織調整時,固然要顧及公務員的權益,但終極的目標,是要服務我們的頭家,也就是全體的國人同胞。到今天為止,關於行政組織改造的各主要法案,已大致研擬完成,接下來將是另一階段挑戰的開始。在主權在民的原則下,國會議員的意見,必須予以尊重與接納,希望行政部門,在將這些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時,能充分說明改造委員的共識,以獲取支持,並與立法委員坦誠溝通,採納其好的意見,讓法案更為充實,同心同步完成政府改造。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同仁的辛勞。各位的付出,已經為國家的進步,做出了最美好的貢獻。未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們一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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