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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有關本府秘書長是否應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事
中華民國91年04月22日

  有關本府秘書長是否應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乙事,總統府今天表示,這是一個嚴肅的憲政議題,總統府絕對尊重國會,但更應尊重我國的憲政體制,深盼此一問題能回歸理性的憲政討論,而非情緒性的指控。
  總統府指出,憲法第六十七條雖然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惟大法官會議釋字四六一號解釋亦曾明確表示:「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是以,總統府秘書長是否需赴立法院就個別法案備詢,憲法未有規定。故除了遵守大法官所強調僅行政院有義務依憲法赴立院備詢之立場外,也要從憲政慣例中尋找依據。我國憲政史上,總統府秘書長從未就法案赴立法院備詢,因此這一慣例亦需為總統府遵守,否則將造成憲政運作之混亂。
  總統府進一步表示,新政府成立以前,總統府與立法院少有互動,除每年審查預算,由秘書長列席備詢外,均由副秘書長代表列席,即在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法制委員審查本府組織法,亦由當時副秘書長戴瑞明先生代表列席備詢。新政府成立以後,秘書長仍依慣例,在審查預算時列席備詢;其餘均由副秘書長代表列席,包含法制委員會於九十年三月廿六日審查「修正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草案」(擬增設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法源)、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審查「修正卸任總統禮遇條例草案」、九十年五月七日審查「總統副總統待遇支給條例草案」、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審查「修正法務部組織法」及由周錫瑋委員領銜擬具之「總統府廉政委員會設立條例草案」等法案,均由副秘書長陳哲男先生代表列席備詢。
  總統府再度強調絕對尊重國會之立場,也呼籲各界能以理性態度,面對此一嚴肅的憲政問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710241546 & 20171024154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