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9年06月30日
副總統出席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演講會
蕭萬長副總統今天上午前往台灣金融研訓院出席「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第2屆第6次理監會聯席會,以「台灣金融業如何面對兩岸新局」為題發表演說。
副總統強調,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雖非萬靈丹,卻是台灣進一步發展經濟及轉型的助力,我們必須將自身的經濟體質調整好,靠自身的經濟實力、創新、提出新作為、新觀念、創造產品附加價值與差異性,才能讓台灣的經濟更往前邁進。
副總統也對國內金融業者提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儘速建立兩岸三地金融服務平台、兼顧國內金融市場發展,以及以中國大陸市場做為進軍國際的跳板等四點期許。
針對後ECFA時期的來臨,為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副總統提出三點看法:
第一、我方應在後續的協商中,為國內金融業者在准入大陸市場及經營業務方面,持續爭取優惠條件,讓我國銀行業者得以在設立營業據點及就取得人民幣資金等項目,取得更有利的競爭條件,以充分發揮業者在金融業務以及語言、文化上的優勢,並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中國大陸市場的布局。國內的證券期貨業者及保險業者,也要更能主導中國大陸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複製國內的成功經驗,使中國大陸地區成為我方金融業的發展腹地。
第二、由於兩岸貨幣尚未能直接兌換,影響資金流動的效能,使廠商須付出較高的交易成本,並承受貨幣兌換的風險,所以要儘速與對方協商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以消弭兩岸金流障礙,並降低廠商交易成本及匯率風險,從而有助於我方發展人民幣離岸(offshore)業務,提升我國在亞太區域的金融地位。
第三、我國加入WTO在金融服務業部分所做的入會承諾,係比照已開發國家,故開放幅度較許多與我國有密切經貿關係的國家為高,使我國金融業在當地的競爭優勢難以發揮。所以我們應該積極爭取與我國有密切經貿關係的國家洽簽FTA,以提升我國金融業的獲利能力及國際競爭力。
副總統演說內容摘要如下:
兩岸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後,開始面對新局,在迎接新機遇的同時,新挑戰也會伴隨而來。
兩岸在金融產業規模與發展程度不同,因此在ECFA主文中提及「考量兩岸經濟條件」,這是協議的精神所在。雙方應秉持互利雙贏立場,朝開放自由方向前進,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而非一步到位,否則將對國內產業造成衝擊。
金融和產業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係,所以當產業到海外進行投資布局的時候,金融業者理應跟進,讓金融服務的供給貼近需求,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由於國內銀行一方面未能在中國大陸設立營業據點,爭取台商及國外優質客戶,另方面,國內市場則陷入競爭壓力劇增、獲利能力衰退及存放款利差縮小等困境而影響發展機會。依據中央銀行統計,國內銀行的平均存放款利差在98年6月創下新低,僅有1.11%,而本國銀行的平均資產報酬率(ROA),也一路下滑,95年為負0.03%,96年以後雖有改善,但98年仍只有0.28%。因此政府積極將金融服務業納入早收清單中,希望有所補救。
兩岸金融往來是政府的重大政策。97年底第二次「江陳會談」,兩岸達成推動兩岸金融合作關係的共識,98年4月第三次「江陳會談」,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這份協議正式對外宣示雙方將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的簽署。98年11月16日,兩岸金融監理機關完成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三項MOU的簽署工作,使我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設立營業據點的前提條件,得以確立,金管會更在今年3月16日發布兩岸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三項往來辦法,開放兩岸金融、證券期貨及保險機構互設分支機構,使兩岸金融往來正式進入雙向往來的階段。
三項MOU的簽署只是讓我國金融業者拿到進入大陸市場的門票,要在進入大陸市場後取得有利的競爭條件,就要靠「兩岸經濟協議」(ECFA)。目前ECFA的金融服務貿易業早期收穫清單,我們向大陸方面爭取到10項優惠措施:
在銀行業方面,我方銀行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1年就可申請設立分行、子銀行。分行、子銀行設立滿2年且申請前1年獲利,就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其中滿1年就有獲利,就可先申請辦理大陸台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獲利的條件是用個別銀行在大陸地區所有分行的損益,合併來看。另外,我方銀行在大陸地區的分行、子銀行,還可以設立專門為小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專營部門,申請在中國大陸中西部、東北部設立分行,對方也會在資格條件及經營業務方面,給予便利。
在證券期貨業方面,對方同意對我方金融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便利,並將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地區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同時簡化我方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地區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及取得執業資格的程序。
在保險業方面,對方同意我方保險業者適用「五三二」條款(資本額50億美元以上、設立滿30年且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2年以上),得以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之集團為認定標準。
談判本身就是一個「取與予」(give and take)的過程,這次ECFA的早期收穫清單協商,台灣在金融服務業方面僅有在銀行業部分,給予對中國大陸一項承諾,符合兩岸金融開放雙向往來初期必須堅持的「審慎漸進」原則。更何況,兩岸金融市場不僅在對外開放幅度上存有落差,雙方市場更存有結構性差異,所以兩岸金融議題的協商必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次協商就能完全滿足國內金融業者的所有期盼。所以早期收穫清單協商只是整個協商過程的「前菜」,在ECFA生效後的6個月內,雙方就會啟動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協議的協商工作,這二項協商工作並沒有訂定終止期限,所以行政部門還是會在協商過程中,繼續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優惠條件。
對國內金融業者提出四點期許:
第一、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兩岸在互相開放後,不僅金融監理機關要對開放金融業赴中國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建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業者本身更要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包括對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要能確實掌控,以及建立大陸地區分支機構與國內往來的金融防火牆,才能確保金融機構本身的健全經營及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第二、儘速建立兩岸三地金融服務平台:過去國內金融業者僅能依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特別是香港地區的分支機構,間接為台商提供金融服務,所以在進入大陸市場之後,由於在時間上已落後其他外國金融業者甚多,所以業者要儘快將原有的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與中國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整合起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務平台,使金流與台商的物流,緊密結合,才能吸引台商及外商利用我國金融機構做為資金調度中心,從而提升我國在亞太區域金融的地位與重要性。
此外,我國資本市場在全球資本市場中深具特色,加上未來兩岸三地金融交流將日趨密切,政府已將「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列為十大重點服務業中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策略,提供海外企業及台商具競爭力之籌資環境,藉以鞏固我資本市場於亞太地區之地位,並促進國內金融服務業與相關產業之繁榮發展。
第三、兼顧國內金融市場發展:兼顧國內金融市場發展有二個層面的意義。第一是在國內金融業者積極開拓中國大陸市場的同時,千萬不能忽略本土市場的永續經營。第二,所謂的兩岸金融新局,其重點在於雙向往來,也就是大陸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市場。雖然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已有50年的時間,國內金融業者已有相當豐富與外商競爭經驗,事實也證明本國金融業者確實具有競爭力,但是即便在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市場家數已有控管機制的情形下,國內金融業者仍然不能輕忽,業者必須鞏固及深化與產業界的合作關係,才能在兩岸金融雙向往來後,繼續保持優勢。
第四、以中國大陸市場做為進軍國際的跳板:中國大陸固然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龐大市場,誠然國內金融業者進入大陸市場的時間雖晚於其他外商,但台商擁有語言、文化等其他外商所沒有的競爭優勢。但是,中國大陸絕對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市場,他改變的速度,絕對快得令人難以想像,許多台商面臨缺工、工資上漲及消費型態快速轉變。所以,國內金融業者應避免將所有雞蛋都放在這個籃子裡,也就是業者在布局中國大陸市場的同時,千萬不能放慢拓展在其他國外市場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