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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7年12月21日
總統出席「中華民國釋憲60年」研討會
  馬英九總統今天上午出席由新台灣人基金會與台灣法學雜誌共同主辦的「中華民國釋憲60年」研討會,並應邀致詞。
  總統於會中表示,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35年制定,36年施行,隔年司法院大法官公布第1號解釋,迄今60年,期間總共公布了652號解釋,代表了我國憲法的成長,與時俱進,更臻完備。
  總統表示,他在競選期間與就職後,對憲法都秉持行憲、遵憲優於修憲的態度。我國憲法自民國80年起已進行7次實質的修正,若短期內再修正會影響到憲法的安定性,對於憲法長久發展並非有益,因此讓憲法至少在新政府組成以及行政、立法等部門正式運作一段時間後再檢討,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總統指出,近10年間國際上對民主、憲政等問題,提出了異於以往的討論,在新興國家出現後,有愈來愈多國家朝民主自由發展,但不可諱言的,許多國家只重視定期選舉,對憲政主義、法治、人權保障與自由的維護並未賦予足夠的重視。1997年美國「新聞週刊」編輯法理德.札卡瑞亞曾發表一篇「非自由主義的民主」,引起廣泛討論,並在2005年出版「自由的未來」再次闡釋此一概念,書中最後引述美國威爾森總統的口號「讓我們打造一個讓民主安全無虞的世界」(Let’s Make the World Safe for Democracy),作者則認為現在應「讓民主使世界安全」。世界各國大多做到了形式上的民主,但卻欠缺了實質的內涵,這點值得我們深思。
  總統進一步表示,他520就職時美國布希總統致賀函稱許「台灣是亞洲與世界民主的燈塔」,台灣完成了第二次政黨輪替,在許多新興民主國家中成績相當不錯,也是華人世界的創舉,我國實施民主化過程中,某些方面是走在亞洲各國的前面,但品質則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總統表示,朝野應該努力按照憲政體制的精神來推動國家發展,其中大法官的釋憲扮演著重要角色,而負有主要政治責任的政治人物及各級司法人員,心中時時刻刻都要有憲法與憲政主義的存在。
  總統表示,他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當天曾提到,我國於1967年簽字而尚未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兩項公約,是將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具體化成為法律條文,並經過數十年的演進,已成為國際法庭第38條所稱的國際習慣,變成普世原則,無論簽署與否一體適用,為使我國的人權規範能與世界接軌,政府會繼續努力,儘快落實推動。
  有關「集會遊行法」議題,總統表示,立法院已確定朝「報備制」方向推動。大法官第445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雖採取許可制,但把它定位為準則主義的許可制,只有在「明顯而有立即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夠不許可。此外,集會是要自由表達意見,因此警察在審查時不能審查集會遊行的內容,只能審查時間、地點與方式,因此在過去21年時間,核准的比例高達百分之99。經大法官解釋後,集會遊行法已沒有違憲問題,但仍有人誤解是因為違憲而要修法,政府不只要做到不違憲,更要把程序簡化,變成報備制,要在保障人民表達自由與維持社會秩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有關加強人權保障問題,總統指出,最近有人針對檢察官執行刑事訴訟法的作法提出質疑,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是關於檢查官在強制處分權中是否擁有羈押權的問題,根據該項解釋,檢察官不應該有強制處分權,但檢察官基本上仍屬司法官,有其職務上與身份上的保障,這項解釋將強制處分權去掉,具有重要人權保障的意義。他在520就職演說中曾提到,政府一定要杜絕非法監聽,並親自前往視察調查局、警政署、國安局及軍情局等單位瞭解作業過程、依據及流程,強調不要再有非法監聽等情事,目前數量已下降約7成。此外,有關看守所處遇問題,基於看守所收容人是嫌犯或被告,還不是受刑人,因此兩者待遇應有區隔。關鍵在於「羈押法」於民國37年公布,曾多次修改,但處遇等方面仍有改善空間,目前法務部正研擬修法中。其中最為人詬病的是,嫌犯或被告該不該使用手銬,用不用不是最大的關鍵,而是該不該用,政府應定出標準,若有逃亡或其他因素再作為使用之依據。關於外勞、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保障方面,總統表示,原本規定陸配要8年才能拿到身分證,目前已改為6年,陸配一上岸就即取得工作權,此舉並非保障中國大陸人民,而是保障我台灣人民的家庭,意義非常重要。
  總統表示,有關政府體制問題,很多人問到底什麼是雙首長制,最近中研院政治學籌備處為此曾召開有關「半總統制」研討會,與會者也到總統府與他交換意見。總統強調他是直選產生,面對人民,當然是站在第一線,而面對立法院,則是第二線,因為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他與劉院長是分工與合作,有些則由他來主導,全視議題需要,到目前為止運作順暢。大法官第387號提到,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詮釋,也會據此研究政府權責是否相符。
  總統指出,過去有關政府體制的解釋包括,第387號解釋立委改選後閣員是否應總辭、419號解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法、第499號解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是否違憲、第520號解釋行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否向立法院報告的爭議、釋字第553號解釋台北市政府延選里長的決定是否合法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解釋。憲政主義在目前的憲政體制下,如果能夠就「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站穩腳步,逐一加以有效闡釋,將對憲法成長與憲政精神的貫徹有很大的幫助,同時對政府體制的釐清會有關鍵性的影響。
  總統進一步表示,兩岸關係問題是憲法有始以來遭遇最大的挑戰。有關立法院及國民大會無法改選問題,由大法官第31號解釋,說明國家因遭受空前動亂,無法改選,此一解釋讓日後的改革有了充實的基礎。他在政見中提到「不統、不獨、不武」,不統是任內不會與中國大陸討論兩岸統一的問題,不獨是我們不會追求法理台獨,不武是反對使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這個主張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框架下維持台海現狀。而兩岸非國與國關係,是因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可能承認中國大陸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是國家、一個不是,所以兩岸當然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架構下,中國大陸就是大陸地區,因此完全沒有自我矮化的問題,完全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定。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施迄今17年,歷經李前總統、民進黨執政均未提出異議,因為大法官也很難解釋,在法理上仍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中國大陸上會出現另外一個國家,儘管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承認對岸,但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仍無法作這樣的承認,所以他強調雙方要正視現實,做到互不否認,如此可維持台海和平,雙方也可以和平的交往,對兩岸人民都有利。
  總統指出,大法官在兩岸關係上也曾做過一些解釋。關於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後,因國共內戰、兩岸分離來到台灣後又結婚的問題,大法官第242號解釋確立在台婚姻仍然有效,挽救了很多家庭,也使兩岸關係在冷冷冰冰的政治現實中,添加了些許人情溫暖。大法官第329號解釋,對於條約與協定的分野,在此次與大陸所簽的四項協議中也考慮到此點,並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牽涉到法律的要進行修法,否則就可透過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來解決。
  總統表示,大法官在過去堅持憲政主義,提出652號解釋,使這部在中國大陸時期制訂的憲法,能夠在台灣的架構下繼續運行。總統強調,這部憲法不只靠大法官來維護,而是每個人都有責任。最近,他看到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提到,憲法第48條總統就職時所做的宣誓,他一方面感動,另一方面也很警惕,因為第一句話「余必遵守憲法」,最後一句話「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這是非常重要的宣誓與承認。今天司法界無論是檢方或院方,都比過去更重視憲法,這代表了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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