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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7年08月06日
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說明國務機要費案處理情形
  針對國務機要費相關卷證是否解密一事,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今天下午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表示,原經陳前總統於96年9月6日補核定為國家機密的資料,經總統府專案小組詳加檢閱後,認定這些資料並未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因此總統在聽取專案小組意見後,准予註銷陳前總統有關國家機密的核定,讓司法程序順利進行。
有關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是否解密之處理情形,總統府說明內容如下:
  有關國務機要費一案,原經陳前總統於96年9月6日補核定為國家機密的資料,經本府專案小組近月來詳加檢閱後,認定這些資料自始即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尤其有關偵查供述證據部分,也不是本府主管事項,本府無權將其核定為國家機密,因此這些資料,本府全部註銷其國家機密的核定。
  今年5月20日最高法院檢察署來函,希望本府將國務機要費相關卷證予以解密。府方於接獲來函後立即著手處理,不曾延擱,並授權最高法院檢察署得運用這些卷證資料。馬總統對於來函的態度很明確,就是「發現事實,查明真相;就事論事,勿枉勿縱」;方向上必須尊重司法、不影響司法,並全力協助司法機關的偵查與審理。
  在搜尋與查證過程中,府方作業十分謹慎,因事涉國家機密,不便隨時對外公開,亦不便在未查閱全部資料前,輕率解密,造成外界部份人士誤以為府方無所作為,甚至有意拖延。事實上,府方一直秉持「就法論法,為所當為」的立場,尤其牽涉前任總統所為之國家機密的核定,處理須格外審慎,全無政治考量。
  府方原以為授權司法單位運用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檔案資料,司法程序即可順利開展。後來發現仍然出現困難,同時在陳前總統聲請法院返還卷證過程中,歷審法院均認為補核定程序有所不當,為了進一步協助司法調查,本府在6月底組織專案小組,研析降等或解密的可能性。經總統授權後,由相關負責人檢閱府方留存檔案,並赴台北地方法院檢閱其保存之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的物件與檔案,以確定這些物件與檔案應否降等或解密。
  檢閱之後發現,這些被列為「絕對機密」等級的國家機密,自始就不應列為國家機密,不僅許多資訊早已公開,縱使對外公佈,也不致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因此不是降等或解密的問題,而是應該註銷,也就是這些物件與檔案,自始就不應核定為國家機密。
馬總統聽取了專案小組意見後,准予註銷陳前總統有關國家機密的核定,讓司法程序順利進行。
  本府註銷國家機密核定的物件與檔案,包含下列五種資料:
一、總統府前提供90至94年度以「豐隆股份有限公司」(即君悅飯店)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報支國務機要費的明細表:該明細表記載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開立之公司、金額等資料。
二、總統府前提供89年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支領國務機要費檢具之全部支出單據:該單據包含兩類,第一類為支領國務機要費所檢具之發票類憑證,記載統一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開立之公司、金額等資料;第二類為支領國務機要費所檢具之收據類憑證,記載收據出具人姓名、出具日期、收受款項金額等資料。
三、總統府前提供89年1月至95年6月30日國務機要費相關資料,包括預算書7本、國務機要費各月份分配表7份、國務機要收支報告表影本。
四、總統府提供89年1月1日至95年6月30日經領款人簽收用印之支出傳票影本:該等資料係本府於支出公務經費時之支出傳票,其上記載支出用途並經相關支出審核之承辦人員用印,部分並由實際支領人簽名或蓋章。
五、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國務機要費過程中,陳前總統及其他人員所為之供述證據。
  上述第一至第四種資料,馬總統核定授權本府詹春柏秘書長及專案小組同仁詳加檢視,發現該等資料自始即無「涉及軍事、外交或敏感之國家安全機密」之情事,如果洩漏也不會造成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因此並不具備「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因而應當註銷國家機密的核定。
  第五種資料的製作機關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根本不屬本府執掌或業務範圍內的國家機密事項,依法本府人員不能越俎代庖,將不屬於本府執掌或業務範圍內的資料報請陳前總統核定為絕對機密,因此應予註銷國家機密的核定。
  本府認為,國務機要費相關物件與檔案的機密核定,如今遭到註銷,與陳前總統夫婦的司法案件,應該分別看待。府方只針對這些資料應不應被核定為國家機密,基於權責作出決定。至於陳前總統夫婦的司法案件,正由檢察機關偵查和法院審理中,基於尊重司法立場,府方不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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