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1年07月25日
總統核定「總統科學獎遴選辦法」修正案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為使「總統科學獎」遴選作業更臻圓滿,陳總統水扁先生已於七月十一日核定「總統科學獎遴選辦法」修正案。
公共事務室進一步指出,為落實獎勵從事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總統前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核定設立「總統科學獎」,並依據之「總統科學獎遴選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總統科學獎作業事宜。
本次修正部分包括:
一、增訂第二點第三款「總統科學獎委員會議召開時,委員因故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一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得就前述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二、第三點「總統科學獎得主得推薦候選人」,修訂為「總統科學獎得主三人以上聯名得推薦候選人」;「總統科學獎委員會得主動邀請推薦人及推薦候選人」修訂為「總統科學獎委員會得邀請學術、研發單位或團體推薦候選人」。
三、第四點,有關遴選方式「推薦人填具推薦書並檢附推薦函」,修訂為「推薦人應檢送下列資料:中、英文推薦書。推薦函。被推薦人中、英代表著作」。並增訂「各遴選小組會議因故不克召開時,該組召集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總統科學獎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得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聯席會議召開時,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該組遴選小組其他委員一人代理出席。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因故提前離席者,除視為放棄其表決權外,亦不得委託其他出席委員代理其行使表決權。」另「各組遴選小組會議及聯席會議...召開。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修訂為「各組遴選小組會議及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經有表決權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有表決權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票者,始得決議。」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