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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6年10月05日
針對陳總統聲請返還經核定為國家機密之相關卷證,為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本府發表聲明
  針對陳總統聲請返還經核定為國家機密之相關卷證,為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一事,本府聲明如下: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釋字627號解釋所揭櫫的總統所享有的「國家機密特權」。「國家機密特權」之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只要與之相關之事項,以國家安全有受到侵害之虞,或有損及國家利益之可能者,總統即可行使此權力,不予公開。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我國之特殊身份,此為憲法第52條所欲確保的特殊地位。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憲政機關亦應尊重其他憲政機關權力之行使,因此,法院亦應尊重總統行使國家機密特權之權力,不得逕自否認總統所行使之權力,否則憲法保障總統特殊身份之目的,勢必蕩然無存。
  即便是法院得以審查總統所行使之國家機密特權,也應由其他更具有說服力的司法機關來行使。合議庭在裁定書中,對於係爭案件顯然已經有所偏頗,自不應由合議庭審理該返還相關卷證之聲請。再者,合議庭又認為「認定此國家機密特權」屬「行政處分」,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範,自應由行政法院對於此行政處分做出判斷,而非由普通法院審理之。合議庭於此問題上,顯然與現行規定,有所違誤。
  合議庭採納檢察官起訴書之意見,直接採為心證,認定相關人員行為違法,此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有所抵觸。並且,合議庭無視於總統行使憲法權力,誣指其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實已先有結論,再找理由的嫌疑。
  由於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之制度,因此基於尊重憲政體制,本府提出釋憲聲請,並經由大法官會議做出是項解釋。此乃因陳總統早就發現現行法制度的欠缺,並已公開表示相關卷證屬國家機密,合議庭卻均視而不見,現在才指摘總統核定機密的時機不對,顯然倒果為因。
  再者,於本件聲請中,合議庭顯然認為此些卷證不屬於國家機密之範圍,而與聲請人所持之見解有相當大的出入。在此爭議問題上,合議庭與聲請人均屬當事人,但合議庭卻扮演仲裁者之角色,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本府認為,合議庭之裁定不僅無視於憲法及釋字627號解釋之要旨,且無視國家機密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更未慮及相關人員的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顯有不當。蓋國家機密特權即在於確保國家安全,而這些考量既未被合議庭採納,亦為合議庭所刻意遺漏。
  本府聲請返還相關卷證之時,深信承審法官會依據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考量國家安全,做出合憲之決定。惟從合議庭之裁定書中,卻看出承審法官對於本案已有偏頗之虞。本府認為合議庭之裁定已屬違法,本府決定再次依據釋字627號解釋之意旨,依循司法程序,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以確保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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