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6年06月28日
總統依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親簽聲請書,以總統府秘書長函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審判長蔡守訓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下午依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文,親簽聲請書,以總統府秘書長函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審判長蔡守訓,就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案,於偵查中自本府所查扣國務機要費支付之全部單據,涉違反釋字第627號有關證據保全之程序,及審理中有妨礙國家利益之虞,而侵犯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故請該院於聲請書送達五日內,將該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之所有原本及複製物送還總統本人。
總統在聲請書中表示,依據釋字第627號解釋,臺北地方法院現掌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至本府所扣押之總統府89年1月至95年6月30日關於國務機要費支付之全部單據,為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狀且未經總統同意即行扣押之物件。
總統也在聲請書中指出,臺北地方法院掌有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行偵查程序所取得之供述及證物部分,核與總統依職權運用國務機要費行使其憲政任務具有直接關聯,該等資訊之揭露顯有妨害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虞,縱令以代號等保全措施表現於處分書或判決書中,惟仍能透過其周邊描述而特定該等機構、人員之身分及所在,且承辦本案之司法人員亦不能信守保密之承諾,實有造成國家安全遭受危險之疑慮,前揭所稱總統因執行憲法職權及相關之供述及證物,均屬第627號解釋所稱「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因此有決定不予公開,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的權力,故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聲請書送達五日內,將該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之所有原本及複製物送還總統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