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6年01月22日
卓副秘書長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函請總統府說明6項機密外交資料事召開記者會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函請總統府說明6項機密外交資料事,總統府卓副秘書長榮泰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該院所請事項均屬國家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以免損及國家形象、安全與利益。且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所賦予之「國家機密特權」,如有爭議,當循釋憲解決疑義。總統府並已於今天就上述內容函覆該院。
卓副秘書長指出,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從事機密外交,或是採取各種確保兩岸關係安全穩定之政策等作為,屬憲法賦予總統之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訂有明文。
卓副秘書長進一步指出,總統在司法程序中得主張拒絕提出特定資訊之權力,稱為「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乃憲法學之常識。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即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理,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我國憲法亦有憲法位階之基礎。其中「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是總統對於「軍事、外交或敏感之國家安全機密」拒絕提供資訊之特權。維持該等資訊之機密性,乃為總統有效行使其在憲法上就外交及國家安全等事項之專屬憲法職權所必須,受絕對之保障。且「國家機密特權」屬於憲法位階,其範圍並非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
卓副秘書長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來函所詢內容,總統之前已向陳瑞仁檢察官陳明均係國家絕對機密,陳瑞仁檢察官亦向總統保證負保密義務,並將所有的機密資料封存,不公開、不洩密,非經總統同意,不得拆封。
卓副秘書長強調,為維護國家形象、安全與利益,就總統及相關人員,於接受檢察官詢問有關該等機密外交與涉國安事件所為之陳述,雖經檢察官將之做成文書紀錄,仍屬國家絕對機密,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公開閱卷,公開內容,不無疑義。因此,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所賦予之「國家機密特權」,如有爭議,當循釋憲解決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