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新聞
96年01月18日
關於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傳喚本府陳秘書長及四名同仁到庭作證新聞稿
有關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傳喚本府陳秘書長及另四位同仁1月19日到庭作證一事,因傳票內容所載待證事項涉及外交及國家安全等機密,或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或有妨礙國家利益之虞,本府秘書長及另四位同仁為尊重憲政體制,無從回覆及證言,故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已於今(18)日以總統府函函復台北地方法院表明維護憲政秩序之立場。
「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屬於憲法位階,在學理及實務經驗上屢見不鮮,其範圍並非以現行之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者為限。本案傳票所載待證事由為「曾經經辦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相關流程之文件資料」,然而總統行使外交、軍事、國家安全等職權,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機密性,相關資訊是否宜於提供或作成紀錄,屬於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法院要求本府秘書長及另四位同仁提出待證事由之內容,範圍過廣,與系爭案件並無具體關聯性,且將該等資料全部提出,將侵犯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並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尤其總統位居國家元首之憲政高度,基於憲法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責任,因此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之事項,唯有總統始能決定是否提供此等資訊。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但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得以拒絕。因此,基於尊重憲法及總統職權,並衡酌傳票所載待證事項將妨害國家利益,本府秘書長及四位同仁實無權回覆,無從提供證言,故具有不到場之正當理由,本府業已向法院說明在案,並期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