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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就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作出說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5日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晚間在總統府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偵結報告,舉行記者會作進一步說明,並接受媒體記者提問。
  總統致詞時除就國務機要費偵結報告表達看法、作出澄清外,並總結發表兩點聲明: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我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第二,國家與個人的義務衝突,所帶來的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是身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了台灣的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的外交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而受到委屈,我個人都願意犠牲小我,來完成大我。
  總統說明全文為:
親愛的國人同胞、各位記者朋友,大家晚安:
  對於國務機要費偵辦的過程及起訴的結果,其所帶給國家形象受損、社會動亂、政壇紛擾以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在此本人謹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及長期的支持者,致上最深的歉意。
  對陳瑞仁檢察官、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辛苦戮力獨立偵辦的敬業、認真態度,也要表達肯定與感謝之意。雖然部分的起訴內容,容或有可議之處,甚至於沒辦法接受,但話又說回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及民主的驕傲。
  起訴書指出,我和太太在5年間,用712張發票,最少的1張是129元,總共貪污1480萬新台幣,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是判政治死刑一樣,這是非常痛苦的事。但是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如此貪污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種方法貪污嗎?用5年的時間到處收集發票,連129元1張這種數額少的發票也不放過,5年貪污1480萬,平均一年不到300萬,如果阿扁真要貪污,用這種方法來貪污,我相信我不可能來面對司法,因為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及大法官第388號解釋,總統除犯外患及內亂罪之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這是憲法為了總統,因為他是國家元首,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位,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特殊身分,所給予的尊崇與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在保護總統個人,而是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我學法出身,我深知憲法第52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88號解釋,所以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了某一個案子以兼主席身分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法界前輩就勸阻阿扁,有關刑事豁免特權絕對不屬於你個人,你沒有權利放棄,這是國家憲政體制所作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所以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能夠依照憲法第52條及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必須要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者破壞,但就如同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次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而且也在他的面前表達,我願意放棄這樣的刑事豁免特權,第1次訊問在總統府,從下午4點問到晚上9點,我們沒用晚餐,第2次在官邸,從晚上9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來表達對司法的尊重,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當然中間也表達了我內心的世界,面對這樣的指控,我心胸坦蕩,如果說我心裏有鬼,我大可祭出護身符-憲法52條及大法官第388號解釋,我不但沒有這樣做,我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來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及相關調查。
  檢察官說我5年之內用712張發票貪污1480萬新台幣,我要告訴大家,第一點,大家都知道2000年我當選總統後,總統薪資每個月84萬新台幣,我拿得很不好意思,我覺得作總統不是為錢,是為國家、為人民做事,所以我希望能替國家省錢,一方面景氣也不好,大家工作難找,工作也不好做,當總統領那麼多錢,也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動將薪水減半,成為一個月42萬元。大家可以算算看,一年可以領13.5個月,因為薪水減半,一年就少領550萬元,4年就少領2200萬元,6年就少領了3300萬元,若是8年,則少領了4400萬元。領薪水是天經地義合法的事情,我薪水都願意放棄一半,4年少領2200萬元,6年就少領3300萬元,8年少領4400萬元,大家「用膝蓋想想看」,我有必要用712張的發票,包括1張129元的發票也在用,去貪那1480萬元嗎?
  第二點,大家應該還有印象,當總統還有國安密帳的「私房錢」,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奉天」專案,這是從83年開始存在的專案。89年我上任時,李前總統也將此作移交,並告訴我從83年到89年6年當中,總共可以支配的經費平均約每年1億1千萬元。結果,我在91年1月間正式批示將其全部繳庫,並在當年2月間完成。我若是要貪污,奉天專案就是一個機會,因為這些放在基金的錢有利息,一年就有那麼多的錢可以使用,不必經過立法院審議,也不必經過審計部決算,我也注意到,該專案6年當中的1百個案件中,有75個案子根本就沒單據,若是有一些私心,這不是最好的機會嗎?但是我不但沒有這麼做,還全部繳庫,不只「奉天」專案繳庫,我也將「當陽」專案繳庫,這都是民國91年的事。對於一年可以支配1億1千萬元的「奉天」專案,我們都繳庫了、都放棄了、都不要了,你說,我們用五年的時間,煞費苦心,大費周章,蒐集發票,貪那1480萬嗎?
  第三點,也請大家參考。起訴書中提到的二個專案,包括F公關公司的案子以及支持民運人士的案子,這二項專案的金額就已達4200萬元新台幣,但真正用發票來支付的,也不過是1200萬元,其中有3000萬元並非用發票,而是用領據領出來支付。因此,很簡單的算術,我若是要貪污,我將那3000萬元放在口袋中就好了,我何必要拿出來?3000萬元的機密費用,根本不用發票就可領出,我還需要用發票的方式去貪污那1480萬元嗎?3000萬元都沒有放在口袋了,我還要去貪那1480萬元嗎?這有可能嗎?符合邏輯與經驗法則嗎?我希望大家能夠細想看看。
  第四點,大家可以作一比較,有沒有貪污的動機與事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數字,就是在過去五年,從91年到95年的4月,全部的機密費用,扣除三節犒賞文武百官,此部分一年大約八、九百萬元,再扣除固定的費用支出,不用發票單據而可以使用的機密費用大約為5900萬,加上檢察官所認定的1200萬元禮券、發票,抑或說我貪污1480萬元那樣數字的發票,再加上450萬元我借來周轉的錢,全部可用的數額差不多是9000萬元,但是我支出的部分,在這五年當中,支出至少有9400萬元。收入9000萬元,支出9400萬元,錢根本就不夠,怎會有多餘的錢納入口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數據以及簡單的算術,請大家參考指教。我陳水扁是這樣的人嗎?我有需要用蒐集發票這樣的方法來貪污嗎?「生吃都不夠,那有多餘的曬乾當存糧?」;除此,我也要向全國人民報告,很多人搞不清楚,什麼叫做「國務機要費」?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同,甚至連會計科目也一改再改、沒有一套非常完整的標準。大家在報紙或電視上看到,審計部說「國務機要費」是業務費,但主計處說這是特別費的性質,審計單位與主計單位的認知不同,那我們老百姓又如何能夠了解?做公務人員的我們,有時也弄不清楚。尤其我手上有一份80年到95年的國務機要費用途別與科目別的變更明細表,自89年迄今變動之時,實在看得眼花撩亂、「霧煞煞」。「國務機要費」也可稱為特別費加上機密費,也可稱為特別機密費要不就是特別費,有時又稱為首長特別費,有時是特別費加上機要費,有時又稱為機要及機密費,有時又說是業務費加上機要費,所以,到底是什麼費用,真的沒辦法了解,國務機要費從這些用途別及科目無法充分去掌握、變來變去,真的是莫衷一是,這就是我們國務機要費編列的用途與科目,讓我們真的很難遵循。我不曉得我剛才唸了一大堆,大家聽得進去?聽得懂嗎?實在有夠亂、「霧煞煞」。所以,這次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也特別標出來「機密費」與「非機密費」二項類別。但我們要請教大家,在會計科目中根本沒有所謂的「非機密費」,檢察官把它定義說「機密費」是只要領據,不必單據、不必發票,就可以領出來、就可直接來用,不必附單據。但是「非機密費」他認為必須要有單據、要有統一發票才能支領,但其實「非機密費」也是檢察官他自己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並不是會計的科目用途別。但是我也要請大家回想一下,在過去的政府,所謂的「非機密費」中,我們也發現有一個人他每個月用領據領了120萬,連續10個月,總共領了1200萬,就是在「非機密費」中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非機密費」不可以用領據、必須要用發票、必須要用單據嗎?但是過去也可以用領據來領所謂的「非機密費」。所以,不管是審計部或主計處意見的不同、會計科目一再改變,讓大家莫衷一是,連所謂過去總統府的慣例,其實也是前後不一,到底可以不可以、用什麼方式?真的搞不清楚,也很難弄懂,也沒有人給我們上過課。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作為國家領導人-總統,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一樣的特支費?副總統有、五院院長有、各部會首長有、甚至於縣長、鄉長都有首長特支費。但在總統府的預算書中,我們找不到總統的「首長特支費」;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也有交際費,但作為總統的人,竟然沒有首長特支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否就是交際費、就是首長特支費。我們都知道行政院長有機要費,每年幾千萬元,除了首長特支費外,還有機要費。作為總統,你說「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那什麼是「機要費」?審計部說這是業務費、是一般的業務費,一切必須按規定,沒什麼特別之處。作總統要如何做?作總統比副總統、院長不如,比一位鄉長不如,作為總統,難道不能有交際費?所以這就是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若不作一檢討、不建立制度,此事永無休止,不是阿扁「中箭」,馬市長等首長也常會因此而陷入兩難中、甚至讓人誤會。我也相信馬市長不是那種會將首長特支費放入自己存摺、自己口袋中的人,絕對不是這樣,這是制度問題,首長特支費就是有這麼大的爭議。我相信這是一個制度的問題,首長的特支費就有這種重大的爭議,我相信,全國唯一的一個人,要用國務機要費的總統,為了這個性質,大家的認知不同,結果來說總統「歪哥」、貪污,這種不可承受之過,我們真的非常的痛苦,也非常的難過。91年7月到95年3月,有在蒐集發票,為什麼要來蒐集發票,為什麼89年沒有,90年無、91年以後再來蒐集發票,這不是「吃飽喚餓」,也不是說要用這種方式來準備「歪哥」,因為大家知道有幾點,我們可以作一個思考,為什麼要這麼做。
  第一點,過去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它不但可以流用,也可以撥充,什麼叫做流用,什麼叫做撥充,就是說,所有的機密費用花了不夠,可以拿非機密費來花,可以流來流去,互通有無,甚至需要發票、需要單據的非機密費,花了有剩,隨時都可以撥充以機密費來使用,本來需要單據的、需要發票的,撥到機密費那邊就不需要發票了,可以挪來挪去,可以換來換去,可以轉來轉去,一直到89年、90年還都可以,但是91年後審計單位說不可以,說只能用發票才能報銷,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奉天」專案本來一年平均1億1千萬,全部可以支用,91年1月繳庫,「當陽」專案91年的10月也繳庫,這樣以後,總統可以支配的錢只剩下一個國務機要費,沒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可以動支。在起訴書裡面有寫一個案叫做「F案」,它的前身就是「C案」,公關公司的費用,本來就是讓「奉天」專案來開銷,我們發覺是這樣,但是以後,有一年,因為主計單位有補助國安單位一點錢,所以用年度的預算來繼續,到最後,就沒有,到2004年我連任,這間公司,說什麼我們若不繼續和他們簽約,他們就要跑到中國,說他們那一邊要請他們作公關公司,我們想說,這是國家的利益,他們過去替我們做那麼多事,知道那麼多秘密,對我們國家的利益可能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才決定繼續和它簽一年,但是沒有「奉天」專案了,也無國安單位年度來支出,我們才想到用國務機要費,才來使用,但是錢不夠,當然就要找錢,這是第二點。第三點,大家要看過去一年來國務機要費,所有的機密費和非機密費,應該是一半一半,其實每一筆應該是50、50,在過去國民黨的時代,有時候是55%對45%,有時候是60%對40%,有時候是2比1,就是機密費佔2,非機密費佔1,2比1,永遠就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所以我們才會知道機密費絕對不夠,我們就要想辦法以非機密費來開銷,無法流用,無法撥充,所以我們才要想辦法來拿發票。第四點,蒐集發票也不是說現在才有,91年就有,91年開始蒐集發票一直到95年,假若說,91年這樣做可以,主計單位也好,審計單位也好,為什麼沒來給我們指正,給我們糾正,說這樣做不行喔,92年說91年不行,93年說92年不行,結果這樣連續好幾年都過去了,審計單位也都審定過了,也沒來說怎麼樣,等到第5年說這樣不行,這樣你說,我是要怎樣,若不行你要跟我講,相關的人也不會來阻撓審計部,他們也不會這樣做,何況,當時無法流用,無法撥充,有相關的人說,沒關係啦,就用發票來報就可以,就可以來抵銷了,程序上、實際上有錢來使用就可以,當然我們現在也知道有瑕疵,也是我們要檢討的事,但是中間若不是接受到錯誤的訊息,我們誤會這樣就可以、這樣沒關係,現在說這樣是不可以,這樣是不要緊。我們要感到特別的抱歉,非常的對不起,我們就要檢討、就要改,現在知道了就要改,但是你說像這種的程序瑕疵、甚至因錯誤訊息所做的事情,來說我們這樣就是要「歪哥」、要貪污,我是覺得這樣也是很不公平的事情。當然大家很關心的一個重點,就是最後錢都到哪裡去,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給我們這些發票,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檢察官認定中間1200萬的發票,沒有放在口袋,是因為作為機密外交之用,另外1480萬的發票,他說這是貪污,意思就是說不是用在機密外交工作的部分,是放進私人口袋。我剛才才說,開銷比收入還多,要怎麼貪污?怎麼有可能貪污?1200萬都承認了,結果1480萬不願承認,中間也包括我太太149萬發票、3個孩子差不多30萬發票,加起來差不多180萬左右,你說5年4個大人怎麼可能只有180萬的消費?如果要用這些發票來貪污,消費不只這樣,甚至中間有100多萬的發票,拿中間的一部分來核銷,如果要貪污就從那100多萬中間拿出來核銷,要貪還比較有得貪。你說180萬,要貪哪有可能?大家要知道這180萬雖然是家裡4個大人的發票,但是所領的錢全部都歸公,全部沒有放在私人口袋,用他們的發票領出非機密費用,也是用在公務上,1480萬絕對沒有放在私人口袋裡,在起訴書中所寫的幾個案子,F案一年需要54萬美元,兩年就要108萬,民運人士一年10萬,兩年20萬,他們說這些可以接受、可以承認,但是其他幾個案子有問題,包括UN Taiwan Salute,南北線外交工作,320萬美金的祕密外交,他們說這些可能是私人捐款,可能是機密費用支出,也可能是自行籌措,或是對外募款,我要跟大家說,我怎麼可能對外募款來作外交?如果能對外募款,就放在我的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我如果必須要拿發票,才能領錢貪污,為什麼不對外募款,放在自己口袋,那還不簡單,誰會知道?所以我感覺這種說法、推測,完全與事實不符,真的是向私人借的錢,一時週轉向好朋友來借,有需要說一聲,人家就來幫忙,我們就非常感謝,有錢來還,沒錢先欠一下,就是這樣,哪裡知道這樣也有問題。那機密費用有剩下,91年剩多少、92年剩多少,為什麼不要用那筆錢?大家要知道我們作外交隨時需要用錢,有時作機密外交,一年前就要開始準備錢,什麼時候會成功,錢也不能隨便花,所以放在那邊、省在那邊、保留在那邊,這個大家都知道、可以理解的外交工作,所以錢放在那邊,不是代表馬上就可用,隨時都能用,所以91到95年這四年間,中間有一筆經費就是用在拓展外交空間的費用,是很敏感的,這也是準備了很多年,看能不能成功,如果能成功,對我們台灣可以找出一條活路,有更大的外交空間,這就是總統要做的事情,也是在外交空間這麼艱難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做的事,不只外交需要經費,有時也常常花冤枉錢,但是不做又不行,有錢放在那邊準備要進行更大的工作。你說我沒用那些錢,而是拿別人的錢,我感覺這對我們作外交來說,實在完全不了解,不知道總統作台灣的外交有多困難,承認這筆,不承認那筆。當然大家也關心「甲君」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案,說到「甲君」,我要跟大家說,「甲君」人在哪裡,現在落在誰手中,我真的很為「甲君」的生命財產擔心。本來我跟檢察官說,很多機密外交實在打死不能說,甚至永遠也不能說,就像檢察官所說的,要隨著人進到墳墓也不能說,有很多事情實在不能說,要我說我實在不能說。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機密,保護相關當事者,不引起外交紛爭,或者是不引起很多我們進行外交工作的同事國他們內部的紛擾、甚至是政治鬥爭,別的國家沒有這樣的事,而是因為台灣的外交如此艱難,才會有這樣的事情,這難道只有在我任內才有?歷任總統都是,我相信李前總統絕對能夠體會,他也最有經驗,我對李前總統很尊敬也很敬佩,他建立很多制度,包括「奉天」專案過去分散在各方面的錢,他也能一邊使用一邊生利息,這是對國家最大的貢獻,一介不取,他很乾淨,這是大家稱讚的事情,但是外交工作的困難他最了解,外交常常花冤枉錢,花了很多錢之後,但就像丟進水中,有時有漣漪,但有時漣漪都沒有,什麼也得不到。錢被騙、被吃了還不敢說,這就是外交工作的困難,也是一個當總統的困難、作一個總統作外交的困難。中國對我們採取三光的政策,要挖光、擠光、堵光台灣所有的邦交國及台灣的外交空間和所有的國際出入,難道我們就這樣伏手就擒嗎?作一個總統不但要讓大家能住的平安,更要讓大家走出去,要讓大家能住的平安就需要國防,要讓大家能走出去就需要外交。這是兩個很重要的部分,國防也好,外交也好,都和外交有關係。沒辦法,因為我們有一個惡鄰居在旁邊。所以,國防要花錢,外交也要花錢。
  我向檢察官報告當一個總統的為難,我的困境是為了台灣要如何走出去,我的用心和計較,很多外交工作的詳細內容實在不能說。他叫我一定要說,他會保密,他甚至說會將所有的資料封存,永遠不會打開,所有相關人員都不會曝光。結果起訴書上卻讓所有的人員曝光,這樣要如何保密呢?猜都猜的到。對外交瞭解一點的人一看到起訴書上的相關人員就知道和哪一國有關係,和什麼事情有關係,這樣好嗎?連累那麼多的人我實在很不好意思,為了這個案件,我想請問大家當一個總統有義務和責任要將總統5、6年來所有的事情,特別是外交工作全部要對檢察官和盤托出向他報告,再機密也要向他報告,這是我一直覺得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今天讓這麼多人曝光,什麼人可以給他們保護?帶給他們這麼多的困擾,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給他們一個交代。幸好有很多我沒有說,否則每件事都會寫在起訴書上還上網。這是為了外交利益在做事、為了國家最高的利益在思考?當然,我尊重司法,也尊重檢察官依照他的需要行使他的職權,但是那時說卻要保密、說要封存、不會曝光,全都白紙黑字表示不會讓這些人曝光,我只是說這些過程讓大家參考,這樣對、這樣好嗎?所以我也要針對起訴書上提到的相關的案件和人讓你們困擾、讓你們未來的工作財產,或其他的事情受到困擾和傷害,我在此表示抱歉。
  大家也知道「甲君」對外的秘密工作有人說謊,不管是惡意的或是善意的謊,我覺得都是要道歉的地方。但是說謊如果是出於善意,為的是掩護秘密的外交工作,是不是情有可原,大家是不是也可以從這裡來思考,所謂的義務衝突這樣的一個法理之便,在國家的利益、個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要先顧個人的利益或是個人的利益,中間說辭不一,前後矛盾,因為不敢說,或是為了隱瞞什麼事而造成檢察官的誤會,或是影響司法的偵查和公正性,我都願意在此表示抱歉。但是其中為了掩護更機密的外交工作,攸關國家安全,甚至有些只有國安會少數同仁才知道的事情,我也一直在想要不要講,什麼時候講,要不要講,在檢察官的面前我都不敢講,我是不是可以在全國同胞的面前講,或者我要在不傷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必須要向法院來講,作一個完整的說明,為了替國家做事,為了推展國家外交工作,為了國家的安全,我用心良苦、盡心盡力,今天遭受這種待遇,我相信我個人的艱苦不是大家可以體會的,但是沒關係,大家選我當總統,我就要負起更大的責任,再大的委屈和誤會我都要承擔,誰叫我是總統,當然我要付出代價,我要犧牲,這都是我願意的事、我心甘情願的事。
  所以最後我用兩點來作一個總結,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我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第二,國家與個人的義務衝突,所帶來的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是身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了台灣的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的外交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如果因為不能講而被誤會、而受到委屈,我個人都願意犠牲小我,來完成大我。以上報告,請各位記者朋友、全國鄉親、先進、親愛的國人同胞批評指教。
  總統接受媒體答問內容為:
  一、問:總統先生您好,您剛才花了很長的時間來說明國務機要費起訴書的內容,我想,對釐清外界的一些疑慮會有幫助,不過,想請教您兩個問題,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案這裡面,檢方起訴書明白的表示,這些錢的用途、流向如何,他都不管,但是你利用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也就是你所說的不得不的便宜措施,檢方認定這是既成犯,而且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知總統您的看法如何?第二點,檢方也在起訴書中提到,總統在第一次應訊時,有關4個機密外交的案子,如果您在第一次應訊時漏未說明,您也可以用書狀補陳事實,而不是讓外界一再質疑第一家庭的操守,請問總統,為什麼那4個疑案當時沒有一次說明清楚?
  答:如果說,按照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特別提到,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夫人在每次提出他人消費發票領得國務機要費時,就已經成立犯罪,其日後縱有支出,亦無得解犯罪之成立。這是檢察官的見解,如果這樣的見解成立,而且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的說明都白說了。也就是說,用發票去領國務機要費就是貪污,不管用於公或私,都是貪污,都是犯罪成立。但是話說回來,在起訴書中這麼多案子,中間有2案金額最多,F案和民運人士案,加起來4200萬,中間有1200萬也是用發票來支付,發票也是先領出來,再來付這些錢。如果按照檢察官的說法,這二筆款項應該算是貪污,也已經是犯罪貪污的既成犯,為什麼這2筆款項就說是真的有付出去,付給某公關公司、某民運人士,所以他認定你沒貪污。這是矛盾的事,我也不知道哪一個才對,同一起訴書內有不同的情形,一個可以,一個不可以。
  第二點,我剛有提到,機密外交可以不說儘量不說,這就是我的原則,你看,說出來後害了這麼多人,幸好我沒全部說出,還有很多案子我沒說。所以,他要我第一次就說出,我要怎麼說呢?如果可以,我全都不說,我可以保持緘默,可以拒絕配合調查,但我很尊重檢察官、尊重司法,我相信他會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裡面、會封起來,結果,事情的發展卻不是如此。要是真的沒辦法,不說不可的話,要如何在保密、不傷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才會說。但如果看現在這個情形,我真的不敢說。我剛有說,在義務衝突的內心掙扎世界裡,如果真的不能講,如果講了以後真的會影響國家的形象、會影響到外交糾紛、甚至會影響到很多支持台灣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麼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我們的外交工作。總統一任四年,二任八年,接下來還有別的總統,我還要做人,國家還要繼續存在,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嗎?我的意思是,辦這個案子不是當成一般的犯罪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這還牽涉的憲政體制和外交工作,還有很多機密的事情,是一個非常複雜、非常敏感的事,不是我推卸責任或怕事,我真的想很多,希望大家再想想,我這樣說對不對?國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陳水扁的,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還要有朋友嗎?外交的機密還要維持嗎?還是要全攤在陽光下,那樣的話,台灣只有死路一條。我不當總統沒關係,反正總是會有人當,但這個外交工作,大家還要保守這個機密嗎?要讓我們的路走得更長、更寬、更深嗎?給大家參考!
  二、問:原本要對總統夫人在11月1日進行第二次的複訊,但是為什麼府方會一再地拖延,而讓檢方認定這是在行使緘默權,是不是夫人對此很不高興,而感到非常的不公平。另外針對總統的部分,原本在11月6日和7日要進行第三次的複訊,結果在還沒複訊之前,就先偵結了,您怎麼看待檢方的作法,您覺得檢方的作法妥當嗎?如果這兩次的複訊有執行的話,是否起訴的結果會大不相同?
  答:我不曉得檢察官有沒有要在11月5日、6日,也就是今天或者明天要對我進行複訊,但是我太太在10月31日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說11月1日下午四點鐘要在官邸進行第二次訊問我太太。到後來我太太就用傳真跟檢察官報告說她身體真的有問題,以身體不適為理由請檢察官能夠同意把這個庭期延到11月5日,也就是今天。最主要的理由是因為,大家都知道我太太最近這一陣子身體真的很不好,特別是在10月10日雙十慶典勉強的露面,參加國家大典,陪同接見外國元首以及第一夫人,連續兩三天,整個身體就受不了,之後就馬上感冒、生病、發燒,甚至她是低血壓的人,平常80、50,還甚至高到130,所以在那之後,幾乎每天都在看醫生、幾乎每天都有醫生進到官邸來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說拒絕接受訊問,或者說稱病故意要來延宕庭期,絕對沒有這個意思,真的是因為身體不許可。過去檢察官問案講說,到家裡問,為了怕驚擾、或者說為了要保密,所以希望選擇在星期六、星期日,或者在下班以後。所以他定11月1日下午四點,人來人往那麼多,縱使身體方便,也沒辦法保密,何況身體又不方便,想說再經過幾天的療養,要來應訊會比較有把握,不要說一再地跟檢察官請假。但是檢察官不置可否,請假也請假了,就這樣,案子也結掉了。至於我的部分,沒有錯,我多次的透過辦公室,跟檢方表達我還有很多的話要說,有些問題我希望能跟檢察官來說清楚、來作報告,這樣的一個意思表達,多次透過管道等等,但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回應,甚至我太太後來想說身體縱使不好、還沒有恢復健康,但是她也願意配合檢察官辦案的時程,甚至如果檢察官為了早日結案或者限期結案,她都願意不要因為她的生病而影響到檢察官的結案,所以也主動地跟檢察官那邊講,希望能夠抱病應訊,時間由檢察官來指定,沒有想到得到的回應就是起訴書。如果說真的我們有貪污1,480萬,這是重大的事情。你說「甲君」案沒有那麼一回事,那些錢用到哪裡去了,是不是也應該要問一下當事人、被告,讓他有辯解的機會,你懷疑這些錢放在私人的口袋,是不是也應該讓當事人有說明的機會。用發票領出來的錢是事實,但是並不等於一定放在私人的口袋,有沒有用在別的地方,沒有用在這個地方,有沒有用在那個地方,是不是要讓被告有說明的機會。但是,這樣的一個被告人權,被告想要來說明都不可得,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不過從事後的起訴書我們再看,也許他們認為,問了也是一樣,不如不問。如果像剛才我們記者朋友所特別提到的,貪污治罪條例所謂的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是既成犯,用發票、用別人的發票來領取國務機要費就已經成立貪污犯罪,那如果是這樣的話當然不必問了,但是又好像不是這樣,如果你能夠說明去處,又不構成貪污,那為什麼連這樣的一個機會也沒有,我不知道。
  三、問:總統您剛已經公開宣示說,只要司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您就願意下台一鞠躬,可不可以請總統再仔細說明一下,是不是說只要夫人吳淑珍被判決有罪,您就願意下台?或者是說其他被起訴的6個人,有任何一個人被判決有罪,您就願意下台?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國民黨今天下午舉辦了一個大遊行,他們訴求「反貪腐」,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要求總統下台負責,總統您怎麼看待在野黨的這種要求?
  答:剛才我已經講的很清楚,我相信歷史一定會還給我公道,我也相信司法也一定會還我清白,但是我們必須要尊重司法的審判,如果司法審判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如果我太太被判決貪污有罪,當然就是按照檢察官的說法,因為阿扁與太太一樣,我也逃避不了。所以只要貪污在司法一審判決有罪,也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我願意提前下台,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所以縱使蘇院長在立法院說必須要三審定讞,不必!
  其次,任何的政治紛爭,任何的憲政爭議,司法的,我已經講過,政治的,就是必須要按照憲政秩序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處理,這一點,我始終沒有改變過,也許大家會有不同的要求,我們必須要給予尊重,但是我還是覺得,一切按照制度來,這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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