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5年07月19日
針對本府國務機要費用報支相關報導作出澄清說明
  針對立法委員邱毅對本府國務機要費用報支之指控,總統府鄭重表示,國務機要費之核銷,向依法定會計與審計程序處理,並無所謂貪瀆情事,為杜絕訾議,本府將進一步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以建立更透明的制度。
  總統府指出,國務機要費係總統依憲法規定行使職權有關之必要費用,其源起及作業規定因已逾50餘年,文案、帳籍多已依規定銷燬。幾經蒐尋,見諸民國41年8月14日本府經費審核小組第23次會議紀錄,由其中一項決議得知當時預算已列機密費及特別費,且機密費係由專人處理。另查民國41年8月9日該小組第22次會議紀錄所附經費累計表僅明列特別費及其他預算科目支用明細,而未列示機密費,所以可知當時特別費部份由會計單位管理,機密費則由專人管理,其收支明細不在報表列示。查民國63年7-9月份機密費領據與特別費領據即有所分別,其具領單位不盡相同,機密費部分並未透過會計處,而經領人為當時總統公費股專員,顯見以往國務機要機密費部分由專人管理由來已久,目前本府仍沿襲舊習。再查民國51年度以前本府單位預算係以「機密費」及「特別費」二科目分別編列,自民國52年度起將二者合併為「國務機要費」,雖因預算編列方式不同,但仍具機密費及特別費性質,其中半數為機密費沿例以領據結報,交由專人逕行呈報總統支用,視同元首之特別費,另半數則須逐筆檢附原始憑證,依財務收支程序,送由會計處核支列帳,併同年度決算處理;本府作業程序乃依循50餘年之慣例,其預算執行方式乃依照舊習辦理。
  總統府進一步指出,本府為加強內部管理,民國92年訂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以資遵循,並函請審計部備案,惟執行以來,仍有窒礙之處,另審計部亦迭有來函指正,分別提出關於作業規定中由非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合法性、「總統秘書室」非組織法明訂之單位,及倘涉及機密,應依規定訂定機密等級及保存年限等修正意見,正研議修訂中。
  總統府強調,基於對總統的尊重,以往審計部門未曾來府查察國務機要費報支情形,惟自2000年陳總統上任後,為實行改革,因此朝建立制度方向努力,審計部也多次來府查核,本府也充分配合、尊重相關規定與作業;此外,在建立制度的大原則下,總統也主動解繳「奉天」及「當陽」等專案經費,不作運用。
  總統府也表示,盱衡本府國務機要費,在逐年刪減下,今年已調降至新台幣3,500萬元,然就實務而言,確有其存在之必要,且具機密性,不宜對外公開。然為建立制度,本府將邀集審計、主計單位全面進行研究,並參照審計部之建議審慎研修機關作業規定,以作為往後執行之準繩。
  至於外界質疑部份,係總統因國內外公共聯繫及民間外交工作需要,交由本府機要室委託專人進行必要之工作,其所需要之相關支出費用皆依規定,據領結報,並無所謂貪瀆不法情事,且審計部已進行必要之查核。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