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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5年05月15日
澄清稿─針對媒體報導本府一級主管溢領津貼作出澄清
  針對今日某平面媒體報導本府官員溢領津貼一事,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總統府一級主管支領主管加給有其歷史因素及機關特性之考量在內,並非媒體指稱有「溢領」情事,說明如下:
  一、本府係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之幕僚機關,而為全國政務中樞,因而各單位主管職責至為繁重,加以各單位主管皆各有其印信或關防,具有準機關地位,可以單獨對外行文,凡此皆不同於院級或部會機關之單位主管。是以,本府單位主管之職務加給,遠溯自民國56年起,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即與原光復會副秘書長,國史館副館長等支領同一等級(最高第一級,適用於部會副首長)標準。
  二、迨至民國66年6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配合軍公教人員調整待遇,訂定「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因將本府局長、人事處長、會計長等主管加給,分別適用或比照第十四或第十三職等之表訂標準,以致與上開原規定之最高等級不符,且較之前述相關職務及本府侍衛長,顯有失衡,實不合理允當,爰經洽該局業務主管並經洽該局同意,回復原最高等級支給,復協調審計部同意。隨後,依據上述協調共識,本府人事處經簽報本府秘書長核可後,函請人事行政局查照並副知審計部,本府第一局局長、機要室主任、人事處長、會計長主管加給自66年7月起一律比照部會副首長標準,以符原規定。是以,本府單位主管支領部會副首長主管加給亦獲確認,且往後近30年,一律循此既定標準支給,從未有任何質疑。即就審計部而言,其每年年度決算審訂書,亦向無就此提出問題。
  公共事務室進一步指出,由上情可以瞭解,民國94年行政院核訂主管加給支領標準之前,本府主管加給業依規定辦理,並無溢領或違規之處,更無如報導所說,「6年多來,府內一級主管至少溢領千萬元…」云云;且92年及95年審計部兩度來府從事年度財務稽查,該部並未列入檢查報告中應行改進事項。
  針對前述報導內容,公共事務室強調,媒體報導應作更週延之查證,本案有其歷史因素,故本府刻正與相關單位瞭解、協調中,媒體不應逕作溢領解讀,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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