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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府新聞

94年11月17日
副總統以「言論自由與人權─從非常光碟談起」為題舉行記者會
  呂副總統秀蓮女士今天上午於總統府記者室以「言論自由與人權─從非常光碟談起」為題舉行記者會。
  副總統表示,今天她是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的立場,對於最近言論自由、報導自由與人權的關係表達立場與看法。她特別引述美國總統布希昨天在訪問日本時,兩次高度讚許台灣民主的說法,「現在台灣自由、民主且繁榮,台灣全面擁抱自由,帶給其人民富庶,創造一個自由民主的華人社會」。她認為國人一定對此非常感動與驕傲,但在此同時,我們卻可以由最近的一些狀況看出台灣的言論自由與人權法治混淆的情形。
  副總統提到,李登輝前總統以前國家元首的身分,被地方法院判決妨害他人名譽成立,需賠償一千萬元,判決理由為─李登輝身為卸任元首,其一言一行,動見觀瞻,受眾人矚目,卻在未經求證情形下,演講時有此指摘,因此地方法院判決應賠償一千萬元並登報道歉。副總統請大家以同樣的標準來檢視昨天國民黨中常會就選務檢討時的說法,特別是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鄭麗文,在會中指稱民進黨在許多縣市因為民調不佳,為轉移媒體焦點,使不入流的「非常光碟」重出江湖,根據報紙的說法,鄭麗文質疑「製造光碟需要專業團隊與龐大資金,雖然民進黨撇清,但光碟抹黑對象都是藍營人士,民進黨肯定脫不了關係……注意民進黨的賤招」。對照法院對李前總統的判決,李前總統在公開演講中,並未指名道姓,僅影射某些人在處理群眾運動時不負責任,因此被法院判定構成侵害名譽。以相同標準來審視「非常光碟」事件,此事件發展至今,沒有人拿出證據說明光碟內容為何?是否有影射或指明何人的行為?在高度重視人權的國家,即使同性戀也並非一件壞事,但是目前有沒有人出來指證?有誰看過那一片光碟?若要據此指稱為民進黨的賤招,也要拿出證據。
  副總統強調,以法院對李前總統的標準,我們要請檢調單位或是民進黨要求國民黨就昨天的言論解釋清楚,國民黨真的有該片光碟?其內容真如他們所說?或者這是他們自導自演的苦肉計,有何證據可以證明此光碟為民進黨採取的賤招?因此,副總統呼籲媒體朋友應該回過頭來質疑國民黨,如此雙重標準真的混淆了台灣社會,值得大家高度關切。
  副總統進一步表示,在桃園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隊長調查周學禮錄音工作室,同時查扣所謂「非常光碟」母帶的作法上,她期盼大家能夠瞭解以下事實:第一,經過長久努力,台灣人民才擁有言論自由,已廢除出版品事先審查制度,而光碟是出版品,若支持警察事先搜索,或說製作「非常光碟」是「賤招」等等,是否代表國民黨要恢復出版品的事先審查?第二、桃園縣警察局此次搜索行動,是否符合以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雖然是可以搜索,但是搜索要符合一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要記載案由等事項,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副總統質疑桃園縣警察局於搜索時,搜索票上有無法官簽名,或者其搜索行為符合第128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依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副總統公開要求桃園縣警察局出示搜索票,因為沒有搜索票就構成違法行為。
  副總統進一步指出,另外有特殊的狀況可以進行搜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包括最重要的「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此次搜索是否符合這樣條件?否則怎能進行搜索?報紙報導,不管台中市胡市長、國民黨馬主席、或其他人包括桃園縣朱縣長都說,「有人告訴我,要對我怎樣…」,這樣簡單就可搜索?如果有人說,聽說某人家裏私藏黑槍,警察就可以立即去搜索嗎?
  副總統提醒大家,國民黨所謂馬、立、強三人利用所謂「非常光碟」的作法,是否是要暗中鼓舞回到戒嚴時代?台灣好不容易才廢除出版法與出版品的事前檢查、好不容易共享言論自由之時,國民黨馬主席、桃園縣長朱立倫、台中市長胡志強,三位都是留學國外高等學府回國之人,高唱民主自由之人,他們今天的行徑是不是意涵著有意要恢復出版品事先檢查?
  副總統再次提醒執法單位,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副總統表示,引述法條的用意,就是表示,我們要人權、自由、更要法治,希望一切能夠依法行事。
  副總統同樣提醒所有候選人及輔選人員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該法第92條特別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在任何一種公職人員選舉,如果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用圖畫、文字、錄音、錄影、演講,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而足以生損壞於公眾或他人,包括使人不當選,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副總統強調,我們應確保言論及出版自由,現行各種法令不容許任何人進行事前的審查制度,但也不容許任何人濫用言論自由、散佈不實謠言來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如果所散布跟傳播的內容是事實的話,不受第92條規範。但誰來認斷一個光碟或一個文宣品是否散布不實?此認定權應該歸屬法院,而不能用事前審查來處理,也不能聽有人說怎樣,就透過媒體來認定。發行光碟有可能是為了音樂、美術與藝術的傳播,也可能為言論理論,既然已確認大眾媒體擁有媒體自由,但大眾媒體畢竟掌握於絕少數人手裏,能獲得大眾媒體青睞而上台侃侃而言的畢竟少數,廣大國人同胞也有話想說時,call in打不進去,文章也不受重視,無法引起注意時,若採用別的方式來表達,這就是小眾媒體的言論自由,也應該等同大眾媒體受到尊重,並同樣受到法律約束。
  副總統進一步指出,如果冠上所謂「非常」兩字,非常光碟本身有可能逾越言論自由範圍時,是否我們可反過來要求有幸每晚在大眾媒體暢所欲言,說自己無所謂,只要說對一句話,其他講錯九句話不用負責任的來賓,並且用相同的標準來審查,如果懷疑有人用所謂「非常光碟」可能會散播不實時,是不是更應該來監督已經佔用大眾媒體的人,看看他的所言是否完全真實,當他散播不實,是否同樣要負起法律責任,社會是否要給予監督?
  副總統表示,今天要救台灣,除了高喊人權、民主、自由以外,更重要的是共同遵守法律,如果不能做到法治立國,很可能一切都會毀於一旦,但今天所看到的,就是政治人物可以以自己需要,高喊一個口號,然後嚴重破壞法紀、侵犯別人人權,如果一個人夠強勢,所有真理都在他那邊,一個人弱勢的話,真理就變成罪惡。
  副總統認為,沒有所謂「非常光碟」,如果光碟是一項出版品,就要以同樣方式來處理它,如果其內容違法,不應該因為它使用小眾媒體表達而加倍處罰,並無視於大眾媒體的造謠生事。若有人喜歡爆料,我們是否同樣要嚴格檢查爆料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同樣涉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依照法律,如果檢調要查處,不應該只對小眾媒體才去打壓搜索。
  副總統指出,現在比高喊自由人權更重要的,就是大家共同來落實法治立國,以現有法律為基準,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她引述總統的說法─在現行法令之下即使皇親國戚一切依法處理。李前總統昨天被地方法院判定似有侵害他人名譽,但他仍可上訴,尚未定讞前,不能據此判定此一官司終局已經確定。她呼籲對此判決叫好的人,以同樣標準來約束自己,同時也籲請媒體大眾一同來監督,她強調,我們希望大是大非,期盼國家法紀在此亂局中能作為穩定國家力量的基石,因為維護正義與國人同胞人權一個最大的根基,就是法治。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廖福特也在記者會中表示,言論自由可以用不同方式表達,任何事件的發生,應該關注其本質,而非只要冠上「非常」兩字,就認為光碟內容是錯誤的,此事件有四項基礎制度面問題需要釐清,第一、言論自由不應只適用於大眾媒體言論的表達,不論是個人的言論自由,或是小眾媒體的言論自由,都應受到保障。而光碟本身屬於出版品,在民國88年1月25日,廢止出版法,此舉主要的精神是要廢止任何出版品事先審查的制度,所以我們不應對任何出版品進行事先審查,包括光碟在內,也就是說任何事先審查應該被禁止,而任何出版品在表達其意見之前,不應受到任何箝制。若表達之意見有觸犯法律,是要在表達之後再作處罰。
  第二、回顧歷史,台灣歷經長久時間才爭取到現今言論自由,特別是廢除事先審查制度,甚至有許多人為此犧牲,如果現在開倒車,在執行面做得不好,勢必對台灣言論自由造成嚴重傷害。
  第三、由時間點來觀察此一事件,我們不應該因為此事件發生的時間點是在選舉期間,就不再對言論自由做出堅持,選舉期間即使受到選罷法的規範,在不違反選罷法情況下,言論自由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為在選舉此一過度敏感的時間點上,就對言論自由造成傷害。
  第四、在保障言論自由的情況下,發生言論攻擊之事的處理方式,應該由社會自己來自律言論自由,而不能由其他方式來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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