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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4年07月01日


時間: 104年7月1日(星期三)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張委員善政(請假)、蘇委員永欽(請假)、孫委員大川、王委員幼玲、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張委員珏、彭委員淑華、黃委員俊杰、黃委員默(請假)、黃委員鴻隆、葉委員毓蘭、楊委員芳婉、廖委員元豪(請假)、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蕭副秘書長旭岑、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吳主任秋美、衛生福利部林政務次長奏延、衛生福利部鄭簡任技正淑心、內政部邱常務次長昌嶽、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黃處長碧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何主任秘書吉森、教育部吳副司長林輝、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壹、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確認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一、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二、王委員幼玲所提意見,留待教育部報告「我國制定人權教育法之可行性」後,再決定是否解除列管,請議事組查辦。(繼續追蹤)

二、 法務部、行政院性平處、衛福部報告「兩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成效」

決定

一、 法務部報告部分:

(一)洽悉。

(二)請持續規劃辦理「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法令檢討小組」、「教育訓練小組」、「人權評鑑小組」業務及國際人權交流活動,並將相關辦理成果提供總統做為人權政策諮詢。

二、 行政院性平處報告部分:

(一)洽悉。

(二)請持續積極推動公約要求之相關事項,以落實我國婦女權益在法律面及實質面之平等。

三、 衛福部報告部分:

(一)洽悉。

(二)請賡續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及講習宣導等事宜,以全面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權益。

四、 整體部分:請相關部會深入研處各委員所提意見。

三、 內政部、衛福部、行政院性平處報告「我國性別變更登記制度之現況及發展」

決定

一、 內政部報告部分:

(一)洽悉。

(二)請持續研析彙整相關意見,研提完整政策建議專案報告函報行政院。

二、 衛福部報告部分:

(一)洽悉。

(二)請與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持續瞭解跨性別族群之需求,協助推動有關性別變更之相關事宜,以落實人權之實質平等。

三、 行政院性平處報告部分:洽悉。

四、 整體部分:請相關部會深入研處各委員所提意見。

四、 教育部報告「我國制定人權教育法之可行性」

決定: 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是否宜由單一機關主政,制定適合各機關適用的人權教育專法,本案請行政院審酌各人權公約主政機關,分別針對權責業務特性,規劃教育訓練計畫,並由行政院統合各機關配合督導。教育部有其訓練目標,法務部擔任人權諮詢委員會的重要幕僚機關,等於是左膀右臂,與教育部一同承擔這個工作,再由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規劃各項業務特性的教育計畫。

貳、討論事項: 王委員幼玲、蔡委員麗玲、葉委員毓蘭、廖委員元豪、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及張委員珏提案,從曾文欽湯姆熊廁所割喉11歲男孩、鄭捷捷運殺人到龔重安校園割喉8歲女學童事件,隨機殺人無法預測,侵害無辜者生命權,請衛福部主政針對反社會行為及人格違常者檢測、預防、治療及防範,並請教育部在學校教育中融入心理健康知能,及早發現行為心理問題的學生,提出具體可行的策略計畫,請 討論。

決議: 本案請各有關部會共同規劃一個保障國人身心健康與犯罪預防的網狀機制。

參、臨時動議: 黃委員鴻隆提案,參酌英美法專家證人制度及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意旨,增訂行政訴訟法第162條之1。請 討論。

決議: 黃委員鴻隆所提臨時提案,請提下次會議討論,並請司法院及財政部列席說明。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