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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七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4年03月26日


時間: 104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張委員善政、蘇委員永欽、孫委員大川、王委員幼玲、李委員永然、吳委員景芳、黃委員俊杰、彭委員淑華、黃委員默、葉委員毓蘭、楊委員芳婉

列席: 總統府蕭副秘書長旭岑、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吳主任秋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林副主任國忠、行政院環保署符副署長樹強、內政部邱常務次長昌嶽、司法院刑事廳李副廳長麗玲、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林執行秘書明輝、行政院環保署綜合計畫處朱處長雨其、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謝副主任鴻傳、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矯正署邱副署長鴻基、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法制司劉副司長英秀、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法務部檢察司劉檢察官仕國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確認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2、本年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重點工作計畫

決定: 洽悉。

3、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教育訓練小組「就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教育訓練相關點次政府機關回應之評論報告」

決定

一、請議事組將評論報告定稿,提供相關機關據以修正初步回應表格內容,並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事項。

二、王委員幼玲、黃委員俊杰、葉委員毓蘭、彭委員淑華、黃委員默等所提意見,請列入追蹤並配合辦理。

三、請司法院參酌委員對於書面報告之建議予以修正。

(二) 監察院報告「監察業務與人權保障」

決定

一、洽悉。

二、監察院對於人權保障的努力及貢獻值得高度肯定。

三、希望監察院持續強化精進其保護及促進人權之職能。

(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促進及維護環境人權」

決定

一、洽悉。

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賡續處理;有關各委員所提意見,請積極研處。

二、討論事項:

(一) 黃委員俊杰、李委員念祖、葉委員毓蘭、王委員幼玲、黃委員默、廖委員元豪、吳委員景芳提案,建請司法院彙整適用兩公約之重要裁判案例,編纂兩公約裁判選輯彙編案。

決議: 請司法院就裁判實務廣泛引用五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並強化網站資料庫的統計功能,俾蒐集引用五公約之裁判件數,供實務運用參考。

(二) 王委員幼玲、葉委員毓蘭、李委員念祖、蔡委員麗玲、黃委員默、黃委員俊杰、廖委員元豪、彭委員淑華提案,高雄大寮六個囚犯劫獄所提出的訴求,其中包括「假釋」及「保外就醫」的門檻過高,在監獄內難以生活及勞作金過低的問題,皆涉及囚犯人權,請法務部依國際人權標準進行檢視,修改《監獄行刑法》,並提出改善時程案。

決議

一、假釋門檻過高,勞作金過低的問題,請法務部彙集各方意見,審慎研議。

二、保外就醫門檻過高的問題,請矯正機關持續與健保醫療專業服務院所配合,以維收容人醫療人權。

三、國內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嚴重,在國家財政及經費許可下,應優先考慮法務部擬籌設的臺南第二監獄或者其他外役監所需的人力與經費,逐步改善。

四、依法務部研提之中長程改善監所計畫內逐年增加人力,以調整戒護人力及教化人力比。

五、請行政院評估以上計畫的可行性。

(三) 葉委員毓蘭、李委員念祖、蔡委員麗玲、黃委員俊杰、彭委員淑華、王委員幼玲提案建請針對偵查案件偵而不辦、辦而不結或移交案件建立流程控管制度,並請警政主管機關修正違反員警基本人權之內部規定案。

決議

一、關於檢察官辦案期限之管考,法務部訂有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法務部及其所屬檢察機關已依相關管考規定追蹤該案件;案件尚未偵結之原因,實因重罪且被告人數眾多、案情龐雜,並非因檢察官異動業務交接延誤或因被告未羈押所致,承辦檢察官已積極偵辦中。

二、有關葉委員所提意見,仍請相關機關包括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積極研處。

(四) 彭委員淑華、葉委員毓蘭、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提案,建請針對國內已通過之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納入本諮詢委員會之任務案。

決議: 委員會已規劃由衛福部於本年9月召開之第十九次會議提報《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成效,本年循例適時邀請兩公約及CEDAW業管機關法務部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與會提報落實推動情形。

三、臨時動議:無。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