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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三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2年12月17日


時間: 102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毛委員治國、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張委員玨、彭委員淑華、黃委員俊杰、黃委員默、葉委員毓蘭、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蕭副秘書長旭岑、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黃參議大鈞代)、衛生福利部曾政務次長中明、文化部李政務次長應平、內政部林常務次長慈玲、財政部許常務次長虞哲、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黃處長碧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周組長中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郭科長玲如、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坤業、法務部法制司林副司長嚞慧、法務部法制司郭檢察官銘禮

會議結論

一、討論事項:

蔡委員麗玲、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張委員玨、黃委員默、葉委員毓蘭提案,如何提升本國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陰陽人(以下稱多元性別族群)之身分登記、 醫療保障、結婚成家、與法律地位等各方面之權益案

決議: 隨著時代變遷,家庭與社會均呈現多元化發展之趨勢,政府應尊重因不同性向、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結構所構成之家庭型態以及價值觀差異。因此,對於非傳統婚姻家庭型態,例如同志或同居伴侶的成員,請相關政府機關積極研議妥適保障權益之措施。

二、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2、人權建言案

決定: 洽悉。

3、監察院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偵審被告王晨翰被訴妨害自由案件調查報告

決定: 洽悉。

4、監察院關於華光社區拆屋還地、不明原因火災及輔導安置問題,究相關機關處理本案有無違失等情調查報告

決定: 洽悉。

5、「國際及美國人權研究-國家人權機構、反酷刑公約、美國與人權公約及人權指標」出國考察報告

決定: 洽悉。

(二) 議事組報告「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辦理情形」

決定

1、洽悉。

2、議事組舉辦之22場次「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經由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之建設性對話,檢視各項人權缺失及改進之道,請各相關機關參照初步回應會議決議,繼續推動及檢討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以符合兩人權公約。

3、「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及22場次「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所檢視之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請本會法令檢討小組、教育訓練小組、人權評鑑小組及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持續研議及推動人權保障之作為,以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

4、我國初次兩人權公約報告已於今年辦理國際審查完竣,依據聯合國模式,《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每4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每5年提交報告及進行審查,為就下一次人權報告及國際審查預做準備,請各相關機關對於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人權缺失,應確實持續檢討並填報「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辦理情形,由議事組結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作業系統按季進行後續追蹤管考。

5、議事組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文版修正建議」通過。

6、請主辦機關依李委員念祖所提之意見,依「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歷次會議決議填報「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表」。 

(三) 衛生福利部報告「如何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決定

1、洽悉。

2、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櫫的平等權、優先權、社會參與權、隱私權等,內容十分廣泛,請衛生福利部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持續協調相關機關積極落實公約及相關法規內容。

3、委員所提如何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 之意見,請相關機關參酌辦理。

(四) 財政部報告「關於稅賦人權之保障-加強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重要措施與作為」

決定

1、洽悉。

2、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是普世價值,人民從出生至死亡均與租稅事務相關,財政部進行稅制、稅政革新及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時,必須更加注意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問題,以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與國際接軌。在法規、執行及宣導等面向應加強辦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之重要措施與作為,請財政部持續推動賦稅人權保障業務。有關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措施,國際人權專家認為有違反人民遷徙自由之虞部分,請財政部研議有 無修改相關法令之必要。

3、相關委員之意見請財政部、法務部及司法院研議。 

(五) 文化部報告「如何促進國民之文化接近使用權」

決定

1、洽悉。

2、臺灣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文化部於規劃各項工作時須考量在地文化的多樣性,以因地制宜的方式推動,讓國人感受到文化是可近性,願意並樂於參與,以實踐文化人權,建構並認同在地文化主體性。

3、文化與教育工作均須長久持續地規劃與推動,請文化部參考委員所提意見賡續推動,以達「文化生活化、生活文化化」之文化平權目標。

(六) 外交部報告「婚姻移民居留權之保障」

決定

1、洽悉。

2、基於國境安全及整體移民政策之考量,並為保障國人與外籍人士通婚權益及婚姻移民之居留權,請外交部落實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相關審查機制,並加強外籍配偶入國前移民輔導工作,以縮短婚姻移民來臺後之適應期,能儘速融入我國社會。

三、臨時動議:

(一) 王委員幼玲提案,議事組報告「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辦理情形」附件4-3,有關第2輪初步回應會議請相關權責機關提交之9個人權議題報告,因本日議題眾多無暇討論,是否可保留做為下次會議討論案

決定: 本次會議議事組報告「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辦理情形」附件4-3,有關第2輪初步回應會議請相關權責機關提交之9個人權議題報告,提至下次會議討論。

(二) 柴副召集人松林、葉委員毓蘭、吳委員景芳、黃委員默及蔡委員麗玲提案,有關外籍配偶母國學歷採證問題,建請相關部會儘速研擬妥適措施,簡化採認程序,以維護渠等在臺就學就業之基本權益案

決定: 本案提至下次會議討論案進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