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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副總統主持「考試院院長、第四屆監察委員暨民國97年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
中華民國97年09月12日

  蕭萬長副總統今天下午在總統府主持「考試院院長、第四屆監察委員暨民國97年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除說明提名審薦過程、介紹總統核定的考試院院長、補提名的第四屆監察委員及大法官被提名人外,也向他們表達祝賀之意,期盼能順利獲得立法院的同意;同時也對審薦小組成員所付出的辛勞及努力表達感謝之意。
  副總統表示,立法院上會期行使提名考、監兩院人事之同意權,有部分人選未獲同意,目前考試院院長懸缺中,另監察院有缺額4名,包含監察委員並為副院長1人、監察委員3人。此外,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大法官有15位名額,目前僅有11位,而11位當中大法官彭鳳至轉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因此目前共有5位大法官缺額待補。
  副總統指出,總統為健全大法官以及監察院的運作,遴薦優秀的大法官與監察委員人選,審慎補足上述人事缺額,敦請賢達、先進,組成提名審薦小組,並指派他共同參與,協助總統辦理補提名工作。
  副總統進一步表示,本次為辦理97年大法官提名,奉總統核定敦請前司法院院長施啟揚先生、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先生、前大法官吳庚先生、王澤鑑先生、劉鐵錚先生及政治大學教授蘇永欽先生以及他本人共計7人擔任審薦小組委員。關於補提名監察委員部分,則是敦請原第四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委員錢復前院長、胡佛院士、林澄枝顧問、黃榮村校長、陳世敏教授、楊永斌教授及他本人,共同研商提出參考建議名單。
  副總統也指出,本次提名作業,小組委員均秉持客觀超然立場及用人唯才之考量進行審薦,希望能為國家舉薦賢才,然而因為名額有限,在僧多粥少之情況下,難免有遺珠之憾。
  副總統強調,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都是憲法機關,其獨立運作的特性尤須嚴格遵守與尊重,總統一再宣示恪遵憲法的決心,深切期許三機關都能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隨後,副總統並逐一介紹總統核定的考試院院長、補提名的第四屆監察委員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考試院院長、第四屆監察委員暨民國97年大法官被提名人簡介如下:
一、第十一屆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關中先生
  現年68歲,國立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美國塔夫茲大學佛來契爾國際關係學院文學碩士、外交法律碩士及國際關係博士,美國印第安那波里斯大學榮譽法學博士。民國54年普考外交行政人員及乙等特考外交領事人員及格。於國外學成返國後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中心資料組組長、政治大學東亞所講師、副教授及台大政治系兼任副教授。
  關先生曾在中國國民黨從事黨務工作,並擔任副主席一職,但當他知道將被提名為考試院院長後,立即辭掉國民黨副主席職務,以便將來能超出黨派行使職權,顯示其對考試院憲政角色及職能的尊重,而這也是符合人民的期待。此外,其曾任銓敘部部長、考試院副院長等職,熟稔國家考試以及全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並進一步對相關問題鑽研頗勤,著有「文官制度與國家發展」、「健全文官制度的理念與作為」及「文官制度的檢討與發展」等專書。面對全球化的挑戰,如何配合國家建設及機關業務需要,靈活用人,革新考銓,整建法制至為重要,相信以其豐富的行政經驗與專業的素養,必能有所貢獻。

二、監察委員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陳進利先生
  現年66歲,係台東縣阿美族原住民,世代務農。中興大學農藝學士、日本九州大學農學碩士、博士,為台灣原住民第一位取得博士學位者。
  67年回國後任教省立教育學院(現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在科學教育學系主任任內,完成細胞分裂式的發展計畫,並將該學系擴大發展成科學教育研究所、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及生物學系等五個系所,奠定改制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之基礎。70年當選中華民國第19屆十大傑出青年。
  82年二次修憲後,擔任監察院第二、三屆監察委員,12年任期內,完成調查案件數百件,糾正及彈劾案數十件,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提出彈劾案達百人之多,工作勤奮,表現優秀,有目共睹,曾獲頒監察一等獎章。以其長期在監察院服務之資歷與聲望,必能協助第四屆委員精確掌握各項查察重點,襄助王院長推動院務。

三、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尹祚芊女士
  現年62歲,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學士,社會醫學研究所公共衛生碩士,美國韋恩州立大學社區衛生護理碩士,密西根大學護理哲學博士,現任台北榮總護理部主任、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及國際護理協會理事等。
  曾協助國防醫學院、台大、陽明等校創設社區護理研究所(組),培育社區護理專業與行政人才;教授進階社區衛生護理、衛生行政、專業問題研討等課程30餘年;亦曾任台灣省政府省政委員,具衛生醫療與護理產官學三方面實務歷練近40年,參與多項國家衛生、醫療與教育政策之研擬與專業諮詢,洞悉民眾健康發展趨勢與照護需求,為醫護界之傑出女性。
  民國66年榮獲十大傑出女青年殊榮,並因其他優良事蹟與工作表現獲教育部、國防部、衛生署多項獎章肯定。
多年來擔任護理專業團體理事長職務,經常率團進行國際交流,在國際護理專業領域上具相當知名度與影響力,著有專書及研究論文百餘篇發表於國內外專業期刊。

四、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永祥先生
  現年66歲,台大土木工程碩士,柏克萊加州大學工學博士,歷任台大土木系講師兼營繕組組長,副教授及教授。在台大創設結構力學實驗室及噪音實驗室,發表學術論文約100篇。曾榮獲教育部傑出教授研究獎、國科會優等研究獎、中國工程師學會工程論文獎及傑出工程教授獎等,研究成果並獲得多項專利。
  78至81年間出任台灣營建研究中心主任,建立學術界與工程界橋樑;83年參與完成台北捷運木柵線體檢工作,使其能順利通車;84至87年間擔任高雄捷運局局長,獲得市議會支持,故能繼續推動高雄捷運建設工作。90至96年間擔任台大嚴慶齡工業研究中心主任,使該中心成為台大與外界產學合作之橋樑;96年參與高速鐵路履勘,順利完成任務。
  長期致力教學、研究且實際從事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工作,理論研究與實務經驗兼具,其個人專業能力必將補強監察院之陣容。

五、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葉耀鵬先生
  現年65歲,家族世代務農、經商,高中畢業後入伍服役,因嚮往法律生涯,自修苦讀,通過司法官高等檢定考試、律師高考,60年即於高雄地方法院登錄執業。
  律師執業期間適逢台灣民主運動風起雲湧,以人權律師自許,投入民主運動,為南台灣反對運動所涉訴訟案件義務辯護,並加入民進黨為台灣民主盡棉薄之力。此外,亦積極投入公共事務,歷任紅十字會高雄分會理事、客屬總會高雄分會理事等社團職務。
  82年當選第二屆立法委員,並擔任民進黨團副總召集人。85年擔任第二屆監察委員,任內戮力從公,未有懈怠,調查諸如:口蹄疫事件農委會有無違失案、調查局代局長程泉因不滿法務部攻擊部長案、衛生署未盡把關之責致血友病患感染愛茲病違失案等重要案件。卸任公職後,仍持續關注公共事務,為社會弱勢族群仗義直言,對國家時政亦常予針砭以盡言責。

六、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茂榮先生
  現年64歲,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華盛頓大學博士後研究員。民國64年8月學成返臺在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任教,講授民法總則、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稅法總論、稅法各論及稅法專題研究等課程,現任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終身特聘教授、講座教授。
  長期致力於民法、稅法、公平交易法及法學方法研究,任教三十多年以來,作育英才無數,教學及研究均著重學術與實務之融合,著述豐富,陸續出版「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稅法總論」及「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等多本專書及期刊論文。於81年至84年間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職務,發揮所長,協助政府部門推動各項業務,特別是在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執行公平交易法規、宣導公平交易法與推展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多所貢獻,成果頗受肯定。

七、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敏先生
  現年62歲,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任教將近30年,其教學及研究之專長為公法領域之憲法、行政法及租稅法,並著重相互之關聯,所發表的租稅法論文,皆深入討論理論及實務上具有重要性之法律問題,並致力於租稅法體系化之法學研究。除一般學術論文外,並著有行政法總論一書。現正撰寫租稅法總論,希望有助於租稅法學之發展與普及。曾擔任行政院、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以及台北市政府及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參與審理地方稅、國稅及其他行政領域之訴願案件,對各行政領域,尤其稽徵行政之實務亦有相當認識。

八、大法官被提名人葉百修先生
  現年61歲,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
  自民國81年起,先後擔任行政法院評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副秘書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首任院長等職,從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十餘年,行政訴訟審判與行政經驗豐富。並積極參與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研究修正工作,撰寫「行政撤銷訴訟之研究」、「德日行政確認訴訟之研究」、以及「行政法院公用徵收裁判之研究」等書,以供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之辦案參考。公餘之暇,兼任教職,從事「國家賠償法」、「損失補償法」以及「行政救濟法」之教學工作。

九、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春生先生
  現年54歲,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民國79年獲博士學位後,返回母校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現改制為台北大學法律學系)任教至今。專長在行政法、憲法、環境法、原子能法、科技法律等領域。著有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論法治國之權利保護與違憲審查、核能利用與法之規制等專書、學術論文多篇。
  長期從事教學與研究外,亦曾多次代表機關參與大法官釋憲案的審理過程,例如:大法官釋字第419號(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合憲);大法官釋字第499號(國民大會延長任期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13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十、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新民先生
  現年52歲,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曾考取中山獎學金赴德國慕尼黑大學攻取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民國74年任職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82年7月通過研究員升等,獲得中央研究院終身聘書,是中央研究院第一位以法律學升任研究員者。民國84年獲得第33屆中華民國十大傑出青年。民國94年且獲中國國民黨推薦擔任修憲國大代表,參與我國憲法的修訂。任職中研院20餘年來,長期鑽研憲法、行政法及國防法等,特別是針對基本人權、法治國家原則、大法官解釋評論等議題。總計各種專文及期刊論文篇數(連同譯稿等)有近百篇之多,專書則有19本以上,在公法學上建樹頗多。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710241546 & 201710241546.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