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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57號解釋

公布日期:107年01月10日 號次:第7344 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60033279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57號解釋
附釋字第757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57號解釋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