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 106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總統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總統核定修正第三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總統核定停止適用
一、總統府為落實全民參與司法改革,籌備辦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特設置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蒐集與彙整社會各界對司法改革相關建言。
(二)凝聚司法改革方向與共識。
(三)籌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四)提供總統司法改革政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人士組成,均由總統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至二人為副召集人;本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與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所有議事及幕僚業務,由總統府及相關機關派兼人員辦理之。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於籌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任務完成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