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1303
修正內政部組織法

公布日期:76年07月13日 號次:第479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茲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並刪除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並刪除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公布

第 四 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地政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第 七 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八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六人,專員三十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科員五十人至六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九人,科員三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