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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6月14日 號次:第634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六九八○號

茲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交通部部長 葉菊蘭

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公布

第 六 條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專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七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九 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