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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

總統出席2006年「國中有國: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學術研討會開幕典禮
中華民國95年11月18日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出席2006年「國中有國: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學術研討會開幕典禮,並應邀致詞。
  總統致詞內容為:
  今天個人非常高興能應邀前來參加「2006年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學術研討會」,還依稀記得於2004年總統大選電視辯論會時,本人曾說過,「希望在未來催生新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把台灣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也就是國中有國的準國與國關係,在新憲法中有原住民專章明列。」這就是憲法原住民專章的濫觴。
  在此,我要特別補充的是,其實這是在2004年大選之前,有一次我到瓦歷斯.貝林立委的服務處向他請教,他特別告訴我,台灣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應該是國中有國的準國與國關係,當時我對這樣的創見印象極深,不但把它聽進去,記在腦海中,並在大選電視辯論會中公開提出,一直到現在個人完全沒有改變,希望能夠美夢成真,非常感謝當時的立委、現在的主委瓦歷斯.貝林有這麼好的倡議與創見。
  今天回過頭來看,這樣的擬議不但喚起社會各界對原住民族在憲法中應有地位的重視,更激發了相關法政學者的討論,使憲法原住民族專章的內容不斷獲得充實而逐漸成形,相關的草案目前已經有具體的憲法條文,而這次的研討會則希望能進一步集思廣益,使未來新憲法中首次出現的原住民專章能更臻完備,並為我國憲政的發展立下一個最佳的典範。
  大家都知道,原住民族在我國的憲法體系中原本是完全不存在,不但於1947年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之中沒有原住民族的相關規範,就連在台灣實施超過四十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也未見任何有關原住民族的條文。直到1991年所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才以「山胞」這樣的名稱正式承認原住民族的存在,明訂自由地區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在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各有三個席次。直到199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次修正時,才將「山胞」這一具有強烈貶抑與歧視意味的名稱正名為「原住民」,自此才建立起憲法與原住民族之間正式且合理的連結。
  很清楚地,「憲法增修條文」自公布施行迄今已經過了十五個年頭,期間雖然經過多次的修正,但有關原住民族的部份始終僅有寥寥數語。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以及原住民族自治等重大實質的憲政問題,已經不宜再以憲法一時的權宜安排來處理,必須於新憲法中制定原住民族專章,將原住民族與政府的新夥伴關係、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的尊重,以及對自治權利的保障等,做為建構新憲法的核心價值之一。
  1999年本人以總統候選人的身分,與蘭嶼的原住民族簽署了「新夥伴關係協定」,接著於2002年10月正式以總統的身分,透過原住民各族傳統的締約儀式,代表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新夥伴關係協定」的再肯認,明確的宣示原住民族是台灣這塊土地最早的主人,原住民族所擁有的自然主權是優先於國家而存在,這是原住民族與政府建立新夥伴關係根本的要義,也應是未來新憲法原住民族專章所要揭櫫的最重要精神。唯有在這樣的共識基礎之上,才能充分的理解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將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與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恢復原住民部落山川傳統名稱與傳統領域土地,以及恢復原住民族對傳統自然資源的使用等具體協定,背後所代表的意義與必要性。
  原住民族不但是台灣這塊土地最早的主人,而原住民族所擁有的一切也植根與這塊土地獨特的自然關係,我們期待透過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新夥伴關係,能夠建立一個認同台灣這塊土地的正常民主國家。另一方面,也希望透過台灣原住民族與世界原住民族的夥伴關係,做為台灣與世界接軌的重要管道。
  從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首次規定平地山胞與山地山胞在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各有三個席次,一直到今天憲法原住民族專章草案的誕生,這樣的演變具體展現了原住民族為爭取自身權益所做的努力與奮鬥,同時也證明政治權力的分配與運作,並不是憲法最核心,甚至是最重要的議題。一部好的憲法一定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憲法,今天非常高興看到社會各界對原住民族的憲法地位與相關權益保障進行熱烈的討論,希望這樣的研討能夠發揮拋磚引玉的功能,引發對其他非政治性重要憲政議題的探討,其中包括:十八歲公民權、徵兵制與募兵制、新聞自由與勞動三權的入憲等,讓新憲運動能夠更生活化,真正的由下而上、由外而內蔚為風潮,以人民的力量早日催生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
  最後,預祝今天學術研討會順利圓滿成功,並祝福所有與會的嘉賓、學者專家與先進,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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