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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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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特殊教育法,公布之。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二;並修正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條;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核子損害賠償法,公布之。

茲修正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一;並修正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令: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予以廢止。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出版法第八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貨物稅條例第五條;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關稅法第三條之一、第四條之四、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刪除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之三、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四至第十二條之六、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茲修正公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建築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品檢驗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六日令: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令:

茲修正律師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法務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將殘障福利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茲增訂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十三條之一;並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令:

茲增訂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三;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令:

茲制定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令: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令:

茲制定期貨交易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令:

茲制定菸害防制法,公布之。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刪除第三十九條;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令:

茲制定藝術教育法,公布之。

總統八十六年二月廿五日令: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廿二日令:

茲增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之。

茲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一;並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五日令:

茲修正補習教育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令:

茲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七日令:

茲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