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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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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

茲增訂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光碟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令:

茲將「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十六條之二、第三百十七條之二、第三百十七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四條至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二十九條及第四百三十四條至第四百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七條至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至第二百十八條、第二百十八條之二至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至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二條至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九條至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五章第十一節節名、第三百十五條至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七十八條至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六條至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及第四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糧食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獸醫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公布之。

茲增訂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制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七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關稅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總統令:

茲修正國史館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商品檢驗法,公布之。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地政士法,公布之。

茲制定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專利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三十六條之六、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總統令:

茲增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共電視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總統令:

茲制定石油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第二七O九OO一O號,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

茲制定票券金融管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營業稅法」名稱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修正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至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至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七條至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五、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令:

茲將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以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歲入來源別追加(減)預算總表、歲出政事別追加(減)預算總表暨歲出機關別追加(減)預算總表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

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一條、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姓名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總統令:

茲修正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契稅條例第七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至第三條之四、第四條之三、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卸任總統禮遇條例」名稱修正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總統令:

茲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年度預算,以收支餘絀預算表公布之。

茲制定當舖業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總統令:

茲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大眾捷運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公布之。

茲增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