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2399
軍機防護法施行期間着自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布日期:37年12月22日 號次:第184 號


總統令
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軍機防護法施行期間,着自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孫 科
國防部部長 何應欽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