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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一、成立沿革

國家安全會議成立沿革時間圖

我國於民國41年在總統之下設立國防會議,其主要任務為策劃政治、經濟、心理、軍事之國家戰略,及審議國防政策與國家總動員等事項。民國55年國民大會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總統乃於民國56年2月1日制頒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將原國防會議裁撤,並於同年2月16日改設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其下設「國家建設計畫委員會」、「戰地政務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嗣於民國61年為精簡組織,裁撤「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及「戰地政務委員會」,其業務均歸併於國防部。另將「國家建設計畫委員會」改為「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

民國80年5月1日總統明令公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第9條(民國86年修憲改列為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據此,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國家安全會議依憲法繼續設置。而「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及「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則於同年6月30日裁撤,其組織規程亦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會議遵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於民國82年3月將組織法草案函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於同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總統旋於同日公布之,國家安全會議至此完成法制化。其後,為增加研究策劃功能,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經多次籌劃修正,於民國92年6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重點有二:一為明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二為增列研究人員之員額編制,以強化諮詢研究功能。

二、組織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至於國家安全會議之常設幕僚組織部分,置秘書長1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1至3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諮詢委員5至7人,由總統特聘,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之諮詢研究工作;秘書處置處長、副處長各1人,下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等組室。

國家安全會議所屬之國家安全局,依其組織法之規定,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軍事安全總隊、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之責。

三、功能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總統得視需要召開國家安全會議,以聽取與會人員之意見;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至於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諮詢委員及秘書處所組成之常設幕僚組織,則經常針對與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等蒐集資訊予以分析與研究,並就當前重要問題邀集行政部門、學者、專家等各界人士提供意見,做必要的諮詢幕僚及協調作業,再將研究結果提呈總統參考,以發揮其諮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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