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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組織結構
總統府組織結構 1總統府 1.1秘書長 1.1.1副秘書長 1.1.1.1第一局 1.1.1.2第二局 1.1.1.3第三局 1.1.1.4機要室 1.1.1.5侍衛室 1.1.1.6公共事務室 1.1.1.7人事處 1.1.1.8會計處 1.1.1.9介面變更前往 政風處 1.2中央研究院(開新視窗-前往中央研究院網站) 1.3國史館(開新視窗-前往國史館網站)

秘書長 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 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第一局
  1. 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2. 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3. 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4. 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5. 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6. 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7. 其他交辦事項。
第二局
  1. 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2. 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3. 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4. 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5. 關於機要電訊規劃、管理事項。
  6. 關於資訊業務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7. 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局
  1. 關於典禮事項。
  2. 關於交際事項。
  3. 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4. 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5. 關於出納事項。
  6. 其他交辦事項。
機要室 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侍衛室 掌理有關侍衛、警衛事項。
公共事務室
  1. 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
  2. 關於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3. 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4. 關於民眾陳情處理事項。
  5. 關於交辦事項。
人事處 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會計處 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政風處 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中央研究院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總統府。
國史館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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