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書長 |
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 副秘書長 |
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
| 第一局 |
- 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 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 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 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 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 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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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局 |
- 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 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 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 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 關於機要電訊規劃、管理事項。
- 關於資訊業務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 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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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局 |
- 關於典禮事項。
- 關於交際事項。
- 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 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 關於出納事項。
-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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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要室 |
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
| 侍衛室 |
掌理有關侍衛、警衛事項。 |
| 公共事務室 |
- 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
- 關於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 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 關於民眾陳情處理事項。
- 關於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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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處 |
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會計處 |
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政風處 |
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中央研究院 |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總統府。 |
| 國史館 |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總統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