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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是依據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相關法規而組成, 現行中央政府組織系統如附表。
總統 總統為國家元首,自第九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及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五院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組織,在中央之下設省及直轄市;省之下設縣及省轄市。臺灣省在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省轄市之下劃分為區。臺北市及高雄市兩直轄市之下劃分為區。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省 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置諮議員21人至29人,任期三年,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福建省轄區不完整,僅設省政府。
直轄市 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市議會為市的立法機關,市議員由市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市政府為市的行政機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 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為縣(市)的立法機關,縣(市)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縣(市)政府為縣(市)的行政機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