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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組織與工作簡介
  


  中華民國政府是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相關法規而組成, 現行中央政府組織系統如附表

中央政府
   
 

總統
  總統為國家元首,自第九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及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五院

 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若干人。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現行行政院組織包括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八部,蒙藏僑務二委員會,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另依法設立中央銀行主計處人事行政新聞局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故宮博物院以及大陸委員會等各種委員會。
   
 
 立法院
  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立法委員席次分配:(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立法院職權如下: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或罷免案;對於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及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大法官以合議方式,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職權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掌理。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院下設審計部,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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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組織,在中央之下設省及直轄市;省之下設縣及省轄市。臺灣省在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省轄市之下劃分為區。臺北市及高雄市兩直轄市之下劃分為區。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置諮議員21人至29人,任期三年,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福建省轄區不完整,僅設省政府。

直轄市
  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市議會為市的立法機關,市議員由市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市政府為市的行政機關,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
   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為縣(市)的立法機關,縣(市)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縣(市)政府為縣(市)的行政機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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