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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璽
我國國璽有二方:一為「中華民國之璽」,一為「榮典之璽」。我國新任總統就職時,依「印信條例」規定係由立法院院長授與「中華民國之璽」及「榮典之璽」,代表國家權力之象徵及政權之傳承,賦予新任總統國家大政及責任,為中華民國全體國民之所付託。
「中華民國之璽」為代表國家之印信,蓋用於國書、領事證書等外交事務文件。「榮典之璽」為國家元首授與榮典之印信,蓋用於勳章證書、褒揚令等榮典文件。
中華民國勳章
中華民國勳章之起源,始自清同治二年(公元一八六三年)製造金寶星及銀牌,頒贈與助剿股匪有功之外國人士。中華民國開國以後,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規定勳章種類為九鼎、虎羆、醒獅三種,每種各分九等。此後政府又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寶光嘉禾勳章等。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上述勳章全部廢止。
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規定青天白日勳章與寶鼎勳章,適用於軍職人員。二十二年公布「頒給勳章條例」,規定采玉大勳章與采玉勳章,適用於文職人員。二十四年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同年八月廢止「陸海空軍勳章條例」。三十年將「頒給勳章條例」修正為「勳章條例」。三十四年公布「空軍勳獎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勳章適用外,並擴大頒贈勳章種類及範圍。
我國現行勳章種類,文職勳章計有: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卿雲勳章、景星勳章等五種;軍職勳章計有: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忠勤勳章等六種及為空軍而設之大同勳章、河圖勳章、洛書勳章、乾元勳章、復興榮譽勳章。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府出版之「
中華民國之璽、榮典之璽圖說」及「 中華民國勳章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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