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令:
茲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公布之。
茲制定驗光人員法,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土計畫法,公布之。
茲增訂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至第三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二、第六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三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茲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