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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九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1年09月13日


時間: 101年9月13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江委員宜樺、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張委員玨、黃委員瑞汝、陳委員惠馨、黃委員俊杰、彭委員淑華、黃委員默、蔡委員麗玲、廖委員元豪

列席: 總統府羅副秘書長智強、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黃參議大鈞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主任委員世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黃專門委員文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紀專門委員效正、教育部林政務次長聰明、教育部傅專門委員木龍、內政部曾常務次長中明、內政部鄭簡任視察寶珠、衛生署賴副署長進祥、衛生署洪組長清榮、衛生署蔡組長淑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朱副人事長永隆、研究發展考核委會趙主任秘書錦蓮、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黃處長碧霞、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蔡科員芳宜、外交部條法司梁副司長光中、外交部秘書處蘇組長定東、外交部李簡任秘書晉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李處長滿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施組長瓊華、立法院法制局李組長淑娟、立法院蘇研究員顯星、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俊益、國家文官學院廖副院長世立、監察院林執行秘書明輝、法務部陳常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彭司長坤業、法務部法制司黃副司長玉垣、法務部郭檢察官銘禮、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錦村、法務部矯正署詹副署長哲峯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確認歷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定: 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2、人權建言案件

決定: 請參考委員建議意見辦理。

(二) 教育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報告「對於公民人權教育之扎根、推廣及各級學校落實兩公約之具體方案」

決定: 請教育部持續依據兩公約等相關規定,深耕校園公民及人權教育之扎根工作,並請通傳會參考法務部之規畫持續辦理兩公約宣導,期能提升國人人權觀念,增進公民法治素養。

(三) 司法院及法務部報告「深化法官及檢察官在職人權訓練之具體方案」

決定: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深化法官及檢察官之在職人權訓練,善用會議等時機適時向法官及檢察官加強宣導保障人權之重要議題內容,且積極規劃辦理人權教育之訓練課程,強化法官及檢察官與其他領域專業人員之交流研討,以提升專業知能及司法品質,對落實人權之保障甚有助益。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考委員所提之建議,持續推動相關措施。

二、討論事項:

(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完稿之確定

決議

(1) 請外交部依委員意見再檢閱修正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其餘照案通過。

(2) 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請外交部負責印刷、出版並寄送政府各機關、非政府組織、各大學政治、法律或相關系所、世界各國與聯合國相關組織、國際人權團體及國內外各公私立圖書館典藏。

(3) 請外交部於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完成後,統籌並舉辦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記者會相關事宜。

(4) 國家人權報告中文版及英文版之完成有賴各機關之努力,參與之相關同仁業務繁重,辛勞備至,請本會議事組發文給各院建請優予敘獎,以資鼓勵。

(二) 陳委員惠馨提案「請教育部部長、臺灣主要負責公務員培訓機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及國家文官學院院長列席報告關於校園及公務員體系中未來人權教育的規劃」案

決議: 請相關機關依照委員建議,提出新一階段的人權教育政策與執行規畫。

(三) 陳委員惠馨提案「建議透過總統府的協商,建請立法院根據2012年的『貝爾格勒原則』成立人權單位,在通過法律案及預算案時,須經過人權評估指標的訂定及執行加以監督」案

決議

(1) 請參考委員提案,將2012年的「貝爾格勒原則」送請立法院及行政院等相關機關參考。

(2) 透過有效或可行之途徑,轉請相關人士參酌貝爾格勒原則,做為國家各種立法及制定政策之重要參考。

(四) 陳委員惠馨提案「據報載『一名剛滿18歲的原住民少女為了替罹患肝癌的父親治病,於是把自己賣給應召站,少女每天至少接客10到15次;一名男大生尋芳客同情少女的遭遇,不但想替她贖身,並且向警政署報案。高雄市刑大接獲通報,循線救出這名少女,並逮捕應召站女負責人,目前這名少女已經交由社會局安置』」案

決議: 請內政部加強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並持續取締涉嫌經營妨害風化行為場所及人口販運案。請衛生署加強宣導《全民健康保險法》以及相關社會救助法規,明定對於弱勢族群健保費之補助措施。

(五) 張委員玨提案「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或未經其同意之公益人壽保險,是否有違反保險法第17條、第105條及引發道德危險之疑義」案

決議: 請金管會依委員意見,再行研議育幼之安置及教養機構、慈善團體保險及鄉鎮市民保險之適法性。

(六) 王委員幼玲提案「針對國家人權報告書列舉的人權缺失及待改進事項,建立改善、監測、督考機制,以符合兩公約的規範」案

決議: 請議事組研議如何督促改善國家人權報告所提我國人權缺失,並於下次會議提出規畫案報告。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