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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0年01月14日


時間: 100年1月14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蕭副總統萬長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陳委員冲、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王委員育敏、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高委員德義、夏委員曉鵑、張委員玨、陳委員惠馨、黃委員俊杰、黃委員瑞汝、黃委員默、廖委員元豪、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高副秘書長朗、第一局余局長新明、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外交部沈常務次長斯淳;法務部江常務次長惠民、彭首席參事坤業

會議結論:

案一、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運作方式案。

決議: 本案大致可分為「委員會運作方式」、「100年重點工作計畫」及「分組運作原則」3部分。運作方式是依據委員會之5項任務予以規劃,未來即依幕僚規劃方式運作;至於本年度工作重點,文字部分依各位委員所提意見修正通過;此外,應納入環境權等新興人權議題,例如氣候變遷所造成之環境衝擊及災害防治。分組運作方式則依權利性質及權利主體分組,而依監察院所提供之統計數據可知,財產權屬於我國重要人權議題之ㄧ,故請於權利性質部分中增加「財產權」,各位委員得依專長或興趣選擇組別,請幕僚單位於會後處理分組事宜。

案二、 國家人權報告撰提方式案。

決議:

一、 預期外界必定很重視委員會提出之第一份國家人權報告,此份報告應具備兩部分:一方面須檢視我國人權保障有無達到國際水準,亦即與兩公約接軌;另一方面,亦須包含我國相較於其他國家較為進步或須檢討改進之處。

二、 委員會於2010年12月10日成立,因此出版1份2009-2011年之報告即可,方可集中智慧、人力及物力,撰寫1份具權威性及高度性之報告。

三、 應如何撰寫報告是非常重要的議題,一般性報告部分可參考國際公約,特別報告則須檢視我國國情。

四、 請柴副召集人松林召集部分委員成立工作小組,列出本年度最須優先檢討之人權項目,作為報告之主軸。人權報告應以  總統高度檢視臺灣當前須要加強之人權項目,另一方面也使社會大眾了解我們的人權願景,並與國際接軌。工作小組討論後須將討論資料送交其他委員參考,於下次委員會議予以追認。

案三、 法務部建議聘請3至4位曾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之外國人權專家,就我國家人權報告提出觀察報告,作為國家人權報告提交聯合國審查代替方案。

決議: 國家人權報告出版時,希望能經國際著名之人權學者專家先行觀察,徵詢其意見,俾與國際接軌,並及時修正。國際人權專家之意見應予尊重,以增加報告之公信力,惟此非國際義務,我國並不對國際人權專家負責。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