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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0年07月15日


時間: 100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地點: 總統府5樓534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蕭副總統萬長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陳委員?、蘇委員永欽、陳委員進利、王委員幼玲、王委員育敏、李委員永然、高委員德義、夏委員曉鵑、張委員玨、黃委員默、黃委員瑞汝、蔡委員麗玲、廖委員元豪

列席: 總統府高副秘書長朗(請假)、第一局余局長新明、公共事務室陳主任永豐(黃參議大鈞代)、司法院林廳長俊益、內政部簡政務次長太郎、內政部張副署長琪、外交部楊司長國棟、國防部王處長祿民、法務部陳常務次長明堂、吳署長憲璋、費司長玲玲、彭首席參事坤業、林副司長錦村、司法官訓練所吳秘書萃芳、教育部楊組主任志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顏副局長秋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趙副主任委員建民、楚專門委員恆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呂副秘書長嘉凱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決定: 洽悉。

(二) 外交部報告「有關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完稿後,邀請外國專家或具國際聲望人權專家參與審查我國所提具之人權報告書,以及報告書遞送友好國家、聯合國相關組織及國際人權團體之程序及效益評估案」。

決定

1、 洽悉。

2、 有關顧慮中國大陸誤會乙節,將人權報告送交聯合國是我國的承諾,我國立國精神及價值即是人權保障,對岸不能干預我們,不須考慮對岸的看法,請外交部就此部分再修正。

3、 請委員將建議邀請的人權專家以及人權報告書致贈單位提供外交部參考。

(三) 促進及保障婚姻移民之人權 內政部報告「促進及保障婚姻移民之人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告「促進及保障婚姻移民之人權-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制度之檢討調整情形」。

決定

1、 洽悉。

2、 請內政部會同陸委會就外配及陸配之人權保障,依委員建議舉辦專案座談會後,再重新撰寫報告,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四) 提升司法人權、犯罪被害者人權及監所人權司法院報告「司法院提升司法人權」。

決定

1、 洽悉。

2、 委員如對於司法院林廳長提出之7項措施或有其他方面之建議,請積極與司法院聯繫。司法改革是人民的期待,也是總統非常重視的政策,請各位委員踴躍提出問題。

法務部報告「我國監所收容人基本人權之現況與分析報告」、「逐步減少使用死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現況與策進」。

(1) 我國監所收容人基本人權之現況與分析報告

決定:  

1、 洽悉。

2、 隨著社會文明法治水準提高,監獄收容人的人權保障越來越受重視,現階段朝基本人權方向努力。目前監所所遭遇之困難主要是超收20%之狀況,及在監所服務之醫師員額嚴重不足,希望法務部將來擬定政策因應,朝向國際犯罪人權保障趨勢來發展。

(2) 逐步減少使用死刑

決定: 依委員建議修改,並提出補充報告。

(3) 死刑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現況與策進

決定: 洽悉。

(五) 人權教育之扎根及推廣

法務部報告「人權教育之扎根及推廣」、「檢察官之人權教育」、「人權宣導之辦理情形」。

(1) 人權教育之扎根及推廣

決定: 人權教育需要持續經營,不僅法務部應努力,相關機關例如教育部均應努力。政府機關人員更須有這種基本修養,本人希望此一工作能更為落實。幾位委員的意見請法務部參考,繼續不斷改進。這是要持續深化的概念,希望各機關能全力配合。

(2) 檢察官之人權教育

決定:  

1、 洽悉。

2、 希望法務部及其所屬司法官訓練所加強司法官之人權教育。

人權宣導之辦理情形

教育部報告「教育部規劃各級學校推動人權教育之執行現況」。

決定: 請柴副召集人召集教育部及法務部相關主管成立專案小組,從總體及宏觀之角度予以評估及研議,如有初步意見,請將結論提下次會議討論。

二、臨時動議:

(一) 議事組提案: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不符合兩公約規定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修法,惟目前不符合兩公約且未完成修法之法律案仍有72案(詳如會議資料),建請委員與各政府機關共同努力,積極與朝野立委協商,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請 討論。

召集人蕭副總統

議事組所提出之資料應由各行政機關與立法委員協商,可否以包裹方式處理。

決議:

1、 將本案分成3個部分,第一類是無爭議,可逕付二讀;第二類是有爭議,需要朝野協商;第三類是行政院及各部會協商後,可逕行發布之法令。

2、 第三類部分請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名義促請行政院儘速完成。

(二) 王委員育敏提案:行政院組織架構將於民國101年進行重大變革,然而組織法草案將原有的兒少專責單位「兒童局」裁併,未設立以兒童少年為主體之專責規劃與執行單位,此舉將造成兒少人權事務無法有效積極推動,影響近500萬兒少權益。籲請行政院調整組織架構,成立兒少專責規劃與執行單位,積極維護兒少福祉與權益,並推動兒少人權相關事務,以符合國際潮流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兩公約精神,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將本案送交行政院參考辦理。

(三) 黃委員瑞汝、蔡委員麗玲、張委員玨提案:立法院已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建請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請 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並將本案送交各院辦理。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