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三十四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8年01月11日


會議發言內容

時間:108年1月11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點: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召集人陳副總統建仁     記錄:法務部王晶英、陳敏男

出席:施委員俊吉(請假)、蔡委員烱燉、孫委員大川、李委員念祖(請假)、林委員子倫、孫委員友聯、孫委員迺翊、張委員文貞、彭委員揚凱、黃默委員、黃委員俊杰、黃委員嵩立、葉委員大華、劉委員梅君(請假)、王委員國羽、李委員麗娟

列席: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執行秘書總統府劉副秘書長建忻、副執行秘書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內政部花政務次長敬群、衛生福利部薛常務次長瑞元、勞動部林常務次長三貴、教育部林常務次長騰蛟、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祝副署長健芳、交通部法規委員會李參事明慧、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張調辦事法官筱琪、交通部航政司林專門委員榮政、內政部移民署李專門委員明芳、內政部營建署高組長文婷、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許科長文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洪副局長哲義、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吳校長麗卿、總統府第一局吳局長美紅、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張主任文蘭、法務部法制司賴司長哲雄、法務部檢察司王司長俊力、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林所長志雄、法務部法制司王副司長全成、法務部檢察司古主任檢察官慧珍、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壹、 召集人陳副總統致詞:(略)

貳、確認第三十三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洽悉。

參、報告事項

一、議事組工作報告

(一)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1. 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事涉「經社文公約小組」權責之項次2有關「檢討國有財產管理及國有土地活化利用的相關政策程序,是否有遵循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11條及其第4號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有關適足居住權保障及強制驅逐應遵守之相關正當程序。」(會議資料164-165頁)一案,與同小組權責之項次10有關「財政部長期推動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工作,然而近年不僅引發諸多迫遷爭議,且於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時遭國際專家質疑我國現行相關政策與國際人權標準不合,本小組擬請相關單位檢討國有土地清理之相關政策及制度,以縮減與國際人權標準之落差。」(會議資料175頁)一案,自下次會議起併案追蹤。

2. 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事涉「共通議題小組」權責之項次1有關「本會是否就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各方案,建議其優先順序,及議事組對於『研議設置我國國家人權機構』案之研析意見」(會議資料176-177頁)一案,與同小組權責之項次4有關「為儘速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關(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NHRI),建請本委員會參考Noonan女士之評估建議,衡量設置於監察院之兩種方案優缺點。」(會議資料182頁)一案,自下次會議起併案追蹤。

3. 其餘各小組所擬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之管考建議,均照案通過。

(二)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辦理情形

決定

1.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回應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回應表) 第12點之辦理(執行)情形(會議資料另冊12-18頁),請司法院補充相關引用《兩公約》或其他人權公約(如釋字第709號、第710號、第728號等)作為違憲宣告案例之憲法解釋。

2.回應表第29點之辦理(執行)情形(會議資料另冊119-127頁),原民會就西拉雅一案於「大事記」表中(會議資料另冊123頁),僅追蹤至105年,請補充該案後續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情形。

3.回應表第36點之辦理(執行)情形(會議資料另冊160-162頁),有關勞動部部分,請該部於下一次填報時補充「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溝通平台會議」之後續執行情形,並了解「勞動促進法草案」對打工學生權益保護之內容與配套,及研議無法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成年勞工之職災保護救濟制度;教育部部分,請該部於下一次填報時補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實施要點》執行情形。對於現行打工學生的權益保護未臻全面性一節,請本點次權責機關勞動部及教育部進行跨部會研商,並據以填報於回應表中。

4.回應表第36點案號36-01、36-02及36-03等案之辦理(執行)情形(係屬勞動部權責之案件)(會議資料另冊160-162頁),其原列「解除追蹤」之管考建議,請議事組修正為「繼續追蹤」;其餘點次之辦理情形及預擬管考建議,均照案通過,並於會後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公布前,並請增列本案辦理期間之程序說明,以利外界了解本案意見形成過程。

(三)本次會議委員及各小組提案情形

決定:洽悉。

二、法務部專案報告「我國執行死刑及政策說明」

決定:請法務部參酌委員意見,修正及補充本案報告資料,並進一步確認資料之正確性後翻譯成英文,一併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周知各界。

三、教育部專案報告「中山女高學生公開信所陳該校侵害學生權利事」

決定:請教育部促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學校落實人權及法治,協助學生在民主法治的教育理念下,透過民主的程序,參與各項學生事務,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四、交通部、教育部及內政部專案報告「有關推動身心障礙者整體權益保障」

決定:

1.請交通部、教育部及內政部爾後統計相關數據時,將地理上之差異性列入考量,必要時,可獨立區分出資源特別不平均之縣市(如花東、離島地區等),調整以全國平均值進行統計之現行作法,避免產生假象,致無法反映現狀;另對於上述資源特別失衡之縣市,主管機關規劃相關措施時,亦應優予提供支持。

2.請交通部就提升身心障礙者在公共運輸車輛上之安全措施方面(包含強化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訓練),持續改善高鐵及台鐵上輪椅座位數量有限之情形;另郵局提供各項E化服務時,亦應考量視障者之需求。

3.請教育部將《兒童權利公約》最佳利益之精神,導入現行《特殊教育法》所定之鑑定、安置機制中,或研議是否將該精神列入《特殊教育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另請研議修正該法第6條,明定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之可行性;又國內仍有特教師資不符《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資格要件一事,亦請教育部督導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積極改進。

4.請內政部持續辦理改善路阻事宜,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肆、討論事項

一、經社文公約小組提案1:無證移工及其無國籍寶寶權益保護問題,請討論。

決議:

1. 有關無國籍孩童之基本權利保障,本會自第28次委員會議提出後,業請行政院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督導並強化溝通協調。另,內政部已訂定《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未來請內政部、勞動部及衛福部針對第一線工作人員、移工團體等加強宣導周知,加強確保無國籍寶寶的權益。

2. 有關實務上出現由行政首長擔任監護人之孩童,倘因霸凌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行政首長依《民法》第187條規定,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產生之衡平責任是否需透過修正上述《民法》規定以達成,請法務部參考研議。

二、經社文公約小組提案2:公共交通運輸系統中勞工勞動條件與處境調查,請討論。

決議:本案順延至第35次委員會議中再行討論。(列為第35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