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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十七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6年06月29日


會議發言內容

時間:106年6月29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總統府3樓渭水廳

主席:召集人陳副總統建仁     記錄:法務部王晶英、高御庭

出席:林委員錫耀(請假)、蔡委員烱燉、孫委員大川(請假)、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林委員子倫(請假)、孫委員友聯、孫委員迺翊、張委員文貞、陳委員永興(請假)、彭委員揚凱(請假)、黃委員默、黃委員俊杰、黃委員嵩立、楊委員芳婉、葉委員大華、劉委員梅君、藍委員佩嘉

列席:總統府劉副秘書長建忻、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司法院刑事廳邱副廳長明弘、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寶靜、勞動部廖政務次長蕙芳、內政部邱常務次長昌嶽、教育部林常務次長騰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李副主任委員文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戴副署長淑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蔡副署長孟良、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副司長維琛、總統府第一局吳局長美紅、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張主任文蘭、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法制司陳副司長大偉、法務部檢察司陳主任檢察官玉萍、法務部檢察司劉檢察官仕國、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壹、召集人陳副總統致詞:(略)

貳、確認第二十六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洽悉。

參、報告事項

一、議事組工作報告

(一)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1. 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事涉「經社文公約小組」權責之項次2「有關無國籍孩童相關權利保障」(會議資料76-82頁)一案,委員所關切之問題廣泛,分屬不同部會業管,爰請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權責機關於第28次委員會議共同提出一份完整之書面資料並進行專案報告。

2. 請勞動部於第28次委員會議就「身心障礙者勞工提前退休及其勞退、勞保等年金制度之改革」進行專案報告。

3. 請議事組轉知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之相關權責機關,於每次更新所涉權責案件之辦理情形時,應就委員所關切之問題,詳為敘明,以縮短會議討論時間。

4. 各小組所擬之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之管考建議,均照案通過。

(二)本次會議各小組提案情形

決定:洽悉。

(三)各小組會議召開情形

決定:

1. 關於板橋大觀社區案研處情形部分,行政機關既要執行法定公權力排除國有財產遭不法占用,亦須盡力協助安置拆遷之自住戶,以符《兩公約》對居住權之要求,後續請退輔會秉持此一精神,妥適處理。本案洽悉。

2. 有關教育部回應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第1次會議結論部分,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係任何教育皆應實現之目標及宗旨;復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25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66號裁定之意旨,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課程綱要之訂定及課程內容之編排,應符合《兩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之規定;又課程綱要屬法規命令,亦應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以,人權教育應列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之「重大議題」,請教育部將本會上述建議如實轉達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

3. 另有關本會與各分組運作的角色與定位部分:

(1) 本會性質為「任務編組」,並非法定機關,也無職權事項,主要任務在於人權政策的提倡與諮詢。本會作成之任何決議(決定),對各政府機關而言僅具諮詢、建議,否則即逾越本會係諮詢之性質。

(2) 爾後本會各小組召開分組會議或作成決議(決定)時,應將上述情形納入考量,所作之重要決定並應送本會確認後,再據以處理。

二、議事組專案報告「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初稿)」

決定:關於「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授權議事組參酌委員意見研議修正後通過,請議事組依該落實及管考規劃內容儘速辦理相關事宜。

肆、討論事項

一、「經社文小組」提案:提升政府人權保障機制之組織與資源,請討論

決議:請行政院參考委員提供之意見,以持續提升政府人權保障之作為,本案洽悉。

二、「經社文小組」提案:日前有17歲少年於超商夜間打工時遭遇搶案手掌被砍斷,且經查該超商並未幫工讀生加保,引發各界對於未成年人勞動權益及深夜工作職場安全問題的關注。未成年人勞動權益及深夜工作職場安全問題存在已久,臺少盟等民間團體於《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提出關切,並已納入《經社文公約》結論性意見中:童工(第10條)36. 審查委員會已接獲關於16至18歲學生處境的資訊,而據報他們為了支付學費及相關花費兼差打工。儘管已明文禁止,顯然未成年學生兼差打工的案例數仍在增加。此外,據報這些打工學生未獲得最低工資,未投保,而且經常值大夜班。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針對此議題應進行徹底研究。審查委員會希望在政府的下次報告中,有針對實際情形,包括主管機關保護這些學生免於剝削與虐待所採行措施的詳盡資訊。請討論相關結論性意見如何落實。

決議:

1. 現行非建教生之打工學生,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保障,其權益保障未如建教生周延,如何提供協助以減輕其普遍具有過勞、學習成效較低及經濟壓力(如學貸)等問題,請教育部研議。又不論建教生與否,均應注重打工學生勞動權益之保障,提高其自我保護之意識,亦請教育部持續宣導,使所有在學學生充分瞭解勞動權益的內涵。

2. 為確保青少年之工作安全,請勞動部及教育部持續以多元方式推動勞動教育向下扎根,並加強辦理青少年打工求職防騙與求職安全相關宣導,以提升青少年勞動意識。

3. 關於「夜間工作之規範檢討(含《夜間工作公約》於我國落實情形)」、「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制定《勞動教育法》」及「4人以下單位員工強制納保」等議題,政府均已研議多時,惟社會各界容有不同意見,尚待凝聚更多共識。在上述議題未完成相關法制化前,請勞動部於下次更新歷次會議決議(決定)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時,就上述議題研議情形、改進措施及相關具體推動時程等,詳加敘明。

4. 行政院已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有關委員所提確保青少年之勞動條件與勞動環境等議題,涉及多個部會權責,爰請行政院透過上開推動小組,督導並強化相關部會的溝通協調,促使彼此間更緊密之合作。

三、「公政公約小組」提案: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赦免權之規定,應儘速於《赦免法》中增訂請求赦免之要件、程序、審議方式等事項,且於總統依據修法後規定為赦免之准駁前,不予執行,以期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赦免權之保障,請討論。

決議:本案延至第28次委員會議中再行討論(列為第28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

伍、臨時動議

黃委員嵩立提案:建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發表聲明,支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劃設,不應排除私有土地

決議:

1. 總統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轉會),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臺,並且親自擔任召集人。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的問題,原轉會於106年3月20日第1次委員會議中曾有熱烈討論,總統在聽取委員意見後,並提出6點意見。

2. 考量本會與原轉會同樣都是任務編組,且原轉會業就此議題正式討論並持續關注,本會宜予以尊重。

3. 本案緩議。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