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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十六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6年04月06日


會議發言內容

時間: 106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渭水廳

主席: 召集人陳副總統建仁              記錄:法務部王晶英、張景維

出席: 林委員錫耀(請假)、蔡委員烱燉、孫委員大川、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林委員子倫、孫委員友聯、孫委員迺翊、張委員文貞、陳委員永興、彭委員揚凱、黃委員默、黃委員俊杰(請假)、黃委員嵩立、楊委員芳婉、葉委員大華、劉委員梅君、藍委員佩嘉

列席: 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請假)、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寶靜、退輔會李副主任委員文忠、內政部林常務次長慈玲、教育部林常務次長騰蛟、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副司長維琛、總統府第一局吳局長美紅、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張主任文蘭、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法制司陳副司長大偉、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壹、召集人陳副總統致詞:(略)

貳、確認第二十五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決定: 洽悉。

參、報告事項

一、議事組工作報告

(一)確認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1. 有關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之管考建議,請各該權責小組於每次委員會議前先行討論,俾達共識;嗣於委員會議正式討論時,除非多數委員持不同意見外,宜尊重各該小組之決定。另各小組如需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議題,請議事組提供行政支援;小組會議如需相關機關列席說明,亦請議事組協助聯繫,俾使議事運作更有效率。

2. 另請議事組於會後督促財政部、退輔會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就上開涉及「經社文公約小組」權責項次11(會議資料 80-81頁)一案之辦理情形,爾後應具體填列執行進度及作法。

(二)報告「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及其國際審查會議辦理情形、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英文版、各點次權責機關(初稿)

決定: 

1. 請議事組將張委員文貞及李委員念祖就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回應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2點內容之相關不同意見(會議資料204頁),轉達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並請該書記處務必將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2點內容轉達大法官。

2. 《兩公約施行法》98年12月10日施行至今已逾7年,有無修正必要,請議事組研議。

3.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文版,會後請各位委員撥冗確認,如有修正建議,請於一周內告知議事組,並授權議事組研議後通過;如無修正意見,照案通過。另請議事組於本次會議通過之中英文版,註明委員會議通過之日期,並於人權大步走網站清楚說明其修正過程,以杜外界疑慮。

4.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各點次權責機關表第15點(會議資料164頁)加列國發會、第50點b(185頁)加列行政院性平處為主辦機關之一;另第50點b部分,並請衛福部與內政部就雙性人處境之相關政策表示意見,提供性平處,以利其擬定 具體方針。

5. 本次國家報告中、英文版及國際審查會議能順利完成,非常感謝法務部以及各機關之努力,請議事組函請相關機關,對參與之同仁予以敘獎。

(三)本次會議委員提案情形

決定: 洽悉。

(四)人權建言

決定:  

1. 有關人權建言案部分,仍循本會議事運作精進方案之規劃,先請權責小組討論,期權責小組能於每次委員會議前先行開會研議具體方案。

2. 本次會議所提4件人權建言案,仍請議事組依權責小組意見函復相關機關團體:第1案,函請權責機關研議;第2-4案,併同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後續之追蹤管考,並函請權責機關予以重視妥處。

二、教育部報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人權教育」

決定: 請「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邀集關注人權教育議題之委員,並請議事組協助安排由教育部就委員關注之人權教育相關課程內容、師資培育等重點,進行深入報告及說明,俾使委員就此議題於下次會議提出具體改善建議。

肆、討論事項

一、《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草案,請討論。

決議: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第7點修正草案內容業獲共識,會後呈請總統鑒核。

二、「公政公約小組」提案: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請相關部會機關提出具體檢討及落實的期程(短中長期)及作法,請討論。(討論事項二、三合併討論及決議)

三、「經社文公約小組」提案:「提請討論各小組之工作方法,以及落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機制」,請討論。

決議:  

(一) 本會須肩負落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責任,在此,希借助各位委員的力量,協助追蹤及督促各部會予以落實。

(二) 請議事組召集相關機關,說明撰擬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方案(包括短中長期之目標)之原則後,由各該點次之主管機關召開相關會議,並邀請民間團體協助檢視該行動方案是否妥適;至於涉及跨部會點次之行動方案,則請行政院召開會議協助整合,並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檢視;各該點次之行動方案均擬具完成後,送交各該權責小組進行審查。

四、「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提案:提請討論「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議題,工作內容及作法,請討論。

決議: 

一、 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議題仍由「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進行研議,不另於本委員會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小組」,惟「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召開會議討論該議題時,可邀集其他二小組之委員與會,共同討論,並希該小組就此議題,能深入探討,研提具體細部規劃(如分設於監察院及總統府下之相關預算、人力配置、法制配套、可行性及相關衝擊影響評估等);至於該小組未來將側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行政院人權事務專責單位之建置、反歧視法的制定、九大核心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及人權教育等議題之研議一節,尊重該小組之規劃。

二、 有關《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會議相關辦理情形,請衛福部詳實填列於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表中,並持續追蹤;如「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認有必要就該業務作報告,再請衛福部至該小組或委員會議中列席報告。

三、 對於尚未完成國內法化之3個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公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請議事組責請各該公約主管機關積極推動。

四、 就有無制定反歧視法之必要,內政部可表述該部之立場,惟如經評估結果,無制定該法之必要,應蒐集足夠資料(說帖)向外界回應。

五、 同意邀請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前主任委員Rosslyn Noonan女士於本年來臺時就我國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立進行交流及評估,所需相關經費由秘書組及議事組研議協助。另Noonan女士來臺期間,如有必要,可由「共通議題及其他公約小組」召開會議,與其就我國人權機構之設立進行交流,聽取建言。

伍、臨時動議:有關國人李明哲在大陸被綁架失蹤一案,請副總統以本會召集人之身分對外發表聲明,表達關切,以彰顯我國維護人權的立場。

決議: 洽悉。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