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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5年07月22日


時間: 105年7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渭水廳

主席: 召集人陳副總統建仁              記錄:法務部高慧芬、劉庭妤、吳政達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林委員錫耀、蘇委員永欽(請假)、孫委員大川、王委員幼玲、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張委員文貞、張委員珏、彭委員淑華、黃委員俊杰、黃委員嵩立、黃委員默、黃委員鴻隆、葉委員大華、葉委員毓蘭、楊委員芳婉、廖委員元豪、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劉副秘書長建忻、總統府第一局吳局長美紅、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張主任文蘭、總統府法規委員會郭主任委員淑貞、衛生福利部何政務次長啟功、內政部林常務次長慈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張常務副署長子敬、監察院林執行秘書明輝、外交部王公使慶康、教育部陳主任秘書雪玉、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壹、報告事項

議事組工作報告

(一)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二)有關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管考案後續結案之規畫

(三)人權建言案

決定

一、 洽悉。

二、 各部會填寫列管案件之回應意見時,請議事組先送提案委員表示意見,以決定繼續追蹤或解除列管。如果列管案件已追蹤很久,或有些問題一直無法解決,即請相關機關在下一次會議做專案報告。如此議事將更有效率,人權的保障工作亦能透過各委員、議事組及各部會的努力做得更好。

貳、討論事項

黃委員嵩立、王委員幼玲、李委員念祖、張委員文貞、黃委員俊杰、黃委員默、葉委員大華提案「本會是否就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各方案,建議其優先順序」及議事組對於「研議設置我國國家人權機構」案之研析意見,併請討論。

決議

一、 我國應儘早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國家人權機構,並應符合巴黎原則之業務、權責範圍及相關要求。

二、 對於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各項方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支持甲案(完全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之委員計有張文貞、黃鴻隆、葉大華、李永然、黃俊杰、黃嵩立、黃默、楊芳婉及蔡麗玲等9位委員。

(二)支持乙案(設置於總統府下)之委員計有王幼玲、吳景芳、張文貞、張珏、彭淑華、黃鴻隆、葉大華、葉毓蘭、李永然、李念祖、黃俊杰、黃嵩立、黃默、廖元豪、楊芳婉及蔡麗玲等16位委員。

(三)支持監察院提案(設置於監察院下)之委員計有王幼玲、吳景芳、張珏、彭淑華、葉毓蘭、孫大川、李永然、李念祖、廖元豪及楊芳婉等10位委員。

(四)丙案(設置於行政院下)予以刪除。

參、臨時動議

委員幼玲提案「討論事項第2案有其急迫性,因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刻正進行國家人權報告之審查作業,過程有相當多問題,如無法納入本次會議討論,於此提出原則性之建議,並列入紀錄。首先,各國際人權公約之主責機關應依聯合國撰寫準則撰寫國家人權報告,如實呈現國內人權的現況,其次應與民間有效對話,並應提出未來改善的計畫藍圖」,請討論。

決議: 請各國際人權公約之主責機關依委員意見辦理。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