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4年11月20日
時間: 104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 總統府3樓渭水廳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張委員善政、蘇委員永欽、孫委員大川、王委員幼玲、張委員珏、彭委員淑華、李委員永然、葉委員毓蘭、黃委員俊杰、楊委員芳婉、黃委員默、黃委員鴻隆、廖委員元豪
列席: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國成、財政部張政務次長璠、衛生福利部林政務次長奏延、內政部邱常務次長昌嶽、交通部吳常務次長盟分、勞動部郭常務次長芳煜、教育部王主任秘書俊權、經濟部陳主任秘書怡鈴、國家發展委員會曾主任秘書雪如、行政院環保署朱處長雨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鍾處長瑞蘭、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吳主任秋美、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法制司劉參事英秀、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2、法務部籌辦撰寫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進度
3、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令檢討小組已完成階段性任務
決定:
一、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二、籌辦撰寫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進度,請議事組依期程規畫持續辦理。
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法令檢討小組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請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法令檢討小組歷次會議決議持續辦理。
四、有關張委員、葉委員、王委員所提意見,一併送請主管機關參酌改進。
(二) 衛福部、勞動部報告「如何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促進醫護勞動權益」
決定: 為避免我國全民健保的成功建立在醫護人員的血汗上,醫護人員的待遇應該予以合理改善。藥價差的問題亦值得重視。
(三) 交通部報告「如何加強我國飛航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權及財產權」
決定:
一、洽悉。
二、民眾有安全搭乘交通工具的權利,交通部應依據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督導民航局做好飛安監理工作,確保飛安績效達到國家民用航空安全計畫之安全水準;針對近期發生兩起飛航事故,民航局應督導國籍航空公司,落實短、中、長期飛安策進作為,以確保飛安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 外交部報告「有關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中文版英譯案之規劃及籌備情形案」
說明: 本案因屬於事務性工作,已請行政院協調解決,本次會議未討論。(註:本案行政院業已協調責由外交部辦理。)
二、討論事項: 黃委員鴻隆、黃委員俊杰提案,在行政訴訟上引進英美法專家證人制度,參酌英美法專家證人制度及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意旨,增訂行政訴訟法第162條之1案
決議: 我國行政訴訟現行法制尚未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惟為確保行政訴訟案件審判之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民權益,請司法院研議本提案之可行性。
三、臨時動議:
(一) 張委員珏、王委員幼玲、蔡委員麗玲、黃委員默、葉委員毓蘭、李委員念祖提案,有關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規劃之「國民素養」,並未納入健康,不符合基本人權的知能案
決議: 請教育部參酌委員意見後,將健康權融入「國民素養」計畫中,並於下次開會時提出相關規劃。
(二) 王委員幼玲、蔡委員麗玲、黃委員默、葉委員毓蘭、李委員念祖提案,政府應確保規範工商企業尊重人權,請就專家結論性意見第22、23點,提出專案報告案
決議: 本項提案涉及行政院龐雜的業務,與各部會之業務皆有關係,無法透過今日的會議即做成決定,希望本件由國發會負責統合,待全盤考量與討論後,以回應國際人權專家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三) 黃委員默、黃委員俊杰、王委員幼玲提案,我國目前正進行撰寫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國家人權報告,請各機關依兩公約撰寫準則配合議事組作業期程提供相關資料,尤其現正推動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之主管機關更應將各該管之相關資料詳予彙整分類,配合議事組之作業期程準時提供撰寫資料案
決議: 請各機關依兩公約撰寫準則配合議事組作業期程提供相關資料,尤其現正推動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之主管機關更應將各該管之相關資料詳予彙整分類,準時提供撰寫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