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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六次委員會議

公布日期:103年12月05日


時間: 103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3時30分

地點: 總統府3樓視訊會議室

主席: 召集人吳副總統敦義

出席: 柴副召集人松林、蘇委員永欽、孫委員大川、李委員永然、李委員念祖、吳委員景芳、韋委員薇、張委員珏、彭委員淑華、黃委員俊杰、黃委員默、蔡委員麗玲

列席: 總統府蕭副秘書長旭岑、總統府第一局余局長新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吳主任秋美、總統府法規委員會郭主任委員淑貞、總統府第一局陳專門委員敦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張副人事長念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內政部邱常務次長昌嶽、衛生福利部許常務次長銘能、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高副主任委員仙桂、銓敘部凃常務次長其梅、行政院主計總處呂主任秘書秋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劉處長清芳、司法院蔡廳長彩貞、外交部王公使回部辦事慶康、法務部陳政務次長明堂、法務部法制司呂司長文忠、法務部法制司劉副司長英秀、法務部法制司周檢察官文祥

會議結論

一、報告事項:

(一) 議事組工作報告

1、確認歷次會議決議(決定)辦理情形

決定: 請議事組就繼續追蹤部分,持續督促辦理。

2、有關建立人權指標可行性辦理進度報告

決定: 洽悉。

(二) 司法院報告「人民觀審與人權保障」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司法院參酌委員對於書面報告之建議予以修正。

(三) 衛生福利部、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報告「食品衛生安全與消費者健康權益」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消費者協會(Consumers International, CI)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定義,特別強調產品需符合安全標準、消費者能獲得足夠且正確的資訊、對產品不滿時獲得公正的賠償、享有可持續發展及健康環境的權利,並且為促進消費者身心健康,請政府相關部門確實依據這些規定,採取有效的措施以確實保障國人在食品衛生方面的安全。

二、討論事項:

(一) 王委員幼玲、韋委員薇提案,受迫害人士申請政治庇護案

決議: 請內政部詳予研究本案,並邀集學者專家參與討論。

(二) 黃委員默、黃委員俊杰提案,請修正《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7點

決議: 因本會依本要點規定僅具諮詢性質,在我國依「巴黎原則」成立具獨立地位之國家人權機構以前,本要點第7點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以符實際運作現況。

(三) 本會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提案,「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案」

決議: 請行政院(法務部)以研究規劃小組所提之初步意見,就如何設置國家人權機構考量可行的途徑,提出綜合幕僚的意見。

(四) 黃委員默、王委員幼玲、黃委員俊杰提案,「籌辦兩公約定期報告與國際審查會議規劃案」

決議: 請議事組開始準備籌辦撰寫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等相關事宜。

三、臨時動議: 蔡委員麗玲提案,有關歷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部分,建議議事組在資料呈現上凸顯哪些是新增的資料。

決議: 洽悉。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